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0597089
大小:78.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07
《对一起非医疗事故纠纷案二审改判理由的几点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对一起非医疗事故纠纷案二审改判理由的几点思考【关键词】麻醉意外,医疗纠纷,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中图分类号】19915.2;r614.42【文献标识码】b【】1007—9297(2003)01—0016—02案情1997年10月20日,原告庞某某因疝气入住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诊治。同月22日,被告拟对原告进行手术,术前进行了普鲁卡因皮试,在实施硬膜外麻醉穿刺后,改为推入布比卡因和利多卡因。10分钟后,原告突然四肢抽搐、呼吸急促,继之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原告呼吸、心跳恢复。原告经被告治疗至同年12月21日方能下床活动,行走时
2、偶尔双腿颤抖。原告住院期间共支付给被告医疗费3350元,后因无钱支付医疗费,被告停止对其治疗。经原告家属要求,被告又继续为原告治疗。1998年8月5日,被告通知原告出院,原告家属以原告未愈为由拒不出院,被告即终止为原告治疗。1999年7月20日,原告家属自动将原告带离医院。鉴定1998年11月20日,某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该纠纷进行鉴定,结论为麻醉意外。原告家属对此结论不服,申请某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并于1998年12月22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1999年6月3日,某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
3、结论为:(1)从记录中看,使用麻醉药总量未超出常用剂量,患者出现问题属正常使用剂量引起的毒性反应。(2)患者出现麻药毒性反应发生四肢抽搐后,在抢救过程中应用安定或硫苯妥纳等止惊药物为宜,但未见使用记录。(3)在对患者实施麻醉试验量过程中,布比卡因用量稍大,但不是造成患者出现问题的主要问题。结论为麻醉意外。原告家属仍不服鉴定结论。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司法鉴定。2000年12月13日,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向法院出具了鉴定书。其鉴定结论载明的主要内容为:(1)被鉴定人庞某某在手术过程
4、中,进行麻醉时突然出现“四肢”抽搐,呼吸急促并呼吸、心跳停止等症状,系麻醉药物所致的急性毒副作用,与个体差异有关。麻醉药没有直接进入蛛网膜下腔或血管,即没有形成“全脊麻”。(2)经治医院在麻醉药物的使用过程中,当庞某某出现急性中毒症状后未采用适当的治疗方案。(3)被鉴定人庞某某上述症状缺乏病理学基础。原告为进行鉴定支付各项费用9611元。原告出院时虽尚能活动,但生活不能自理,缺乏相应的思维活动,行动迟缓,记忆混浊。法院审理及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入住被告处治疗疾病,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当原告在麻醉过程中出现急
5、性中毒症状后,被告未采取适当的治疗方案,且原告呈现出的症状缺乏病理学基础,故原告目前症状与被告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损失、护理费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给被告的医疗费335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应予支持。原告系正常人,因被告的过错、违约行为导致其丧失生活能力,其关于由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以原告呈现出的症状系麻醉意外作为拒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
6、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并依据《消法》第41条、第49条,《合同法》第107条、第123条及《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第134条第4项、第7项之规定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因鉴定而支出的各种费用计9611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误工损失、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8490元;(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3350元;(4)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4万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原告承担2000元,被告承担500
7、0元。某县人民医院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医疗纠纷属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责任竞合。从充分保护病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出发,当事人对此可选择行使请求权。庞某某以侵权诉至法院,应依据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判处。原判在适用侵权行为法的同时,又适用《合同法》,属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本案12全文查看应为医疗赔偿责任纠纷。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庞某某的损害后果客观存在,若医院无法证明其诊疗护理活动没有过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分析3份鉴定,庞某某在麻
8、醉中出现问题可以认定为麻醉意外。医院对庞某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适用《消法》的有关规定支持庞某某要求医院赔偿已支付的3350元也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某市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认定在抢救过程中应用安定或硫苯妥纳止惊药物为宜,但未见使用记录,司法鉴定认定医院未采用适当的治疗方案,医院对此又未能举证辩驳,可以认定医院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