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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审计工作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一切有经济活动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单位和部门,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审计部门、人员及其审计工作。第四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照本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承担经济责任的干部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第五条审
2、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典型示范,宏观引导;立足防范,标本兼治;严格执法,确保质量的方针。第七条审计工作实行单位首长负责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经济职责的重要内容。第八条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办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审计意见的落实。第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
3、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第十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保证开展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审计、会计、建筑工程、计算机、法律及其他相关方面知识和技能的专职审计人员。公安部审计局主管全国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审计工作,对分管部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审计部门,分别在本单位首长的领导下,组织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对本单位首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公安消防总队、警卫局和其他相
4、当级别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人员分别在本单位首长领导下,组织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对本单位首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审计工作需要但未设置审计部门的单位,可以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或由本单位首长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审计职责。总队级(含)以上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第十一条未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的单位实行兼职审计员规定。兼职审计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予以公布。第十二条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业务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级审计部门应当如实向上级审计部门报送审计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重要审计报告,及时报
5、告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经过考试或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审计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公安部审计局负责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实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给予支持和保障。审计
6、人员每年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任免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审计部门的意见。审计部门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情况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随意撤换或者调离。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九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所属的保障性、福利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审计业务,自身
7、审计力量不足的,审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项目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组的项目审计工作。审计业务必须由审计部门进行委托。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或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定协议或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及纪律要求等。受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未经审计部门审定,不得作为合同签订、财务结算的依据。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委托审计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第三章审计部门的职责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含各部门、直属单位及本级所属的保障性、福利性企业)
8、单位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下级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业务指导,并对重大审计事项进行跟踪审计。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预算、预算执行和决算;(二)预算内、预算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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