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裁量权之运用及其制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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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酌定不起诉裁量权之运用及其制约刍议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起诉,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终止诉讼的活动。不起诉的实质是人民检察院对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需要追究或无法追究的刑事案件,依法做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设立不起诉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及时消化积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河南省检查机关不起诉运用之现状为例,管窥当前不起诉制度运行的基本情况,特点和规律,并对如何制约不起诉裁量权进行

2、探讨。一.不起诉制度及其运用现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法定不起诉”,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具有情节显著经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犯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之一)时,应当做出的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因法律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不

3、得裁量的余地,因而被称为法定不起诉。二是“存疑不起诉”,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做出的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是由于证据不足而导致犯罪事实无法查清,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以不起诉的形式终止诉讼程序,案件仍处于“存疑”状态,因而被称为存疑不起诉。如果将来发现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未超过追诉时效,人民检察院可以再行起诉。三是“酌定不起诉”,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1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做出的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即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况及年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

5、。三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酌定不起诉”。换言之,这种不起诉是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虽足以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人民检察院经过裁量,出于诉讼经济等考虑而决定不起诉。因而被称为“酌定不起诉”。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仅是针对“酌定不起诉①”。而言,因此,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情况,也就是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况。下面以河南省近两年不起诉的情况为切入点,对酌定不起诉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2001至2002年,河南省检

6、察机关审理各类刑事案件87.055件,128.495人,其中提起公诉85.861件,不起诉1611人,不起诉率为1.25%。其中,普通刑事案件83.784件,124.350人,不起诉1433人,不起诉率为1.15%;自侦案件2077件,2333人,不起诉178人,不起诉率为7.63%。在所有不起诉案件中,酌定不起诉1030人,占63.94%。从地区分布看,全省除部分地区酌定不起诉比例控制得比较好外,大部分地区比例都比较高。开封点48.02%,南阳点47.72%,新乡点52.16%,信阳47.18%,郑州49.11%。,三门峡

7、65.71%,周口高达67.18%。二.酌定不起诉权运用之特征1.就审查起诉的全部案件而言,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所占比例较小。探其原因,一是因为我国原则上实行起诉法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只是一种补充和例外。二是与我国犯罪的概念有关。我国犯罪概念中不仅有定性而且有定量的要求,而西方国家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大多只有定性的要求。我国将违法与犯罪明确区分,侦查阶段已作了判断和筛选。三是刑事政策运用不力。虽然我国刑法理论一致认为,刑罚的目的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是两者的慑作用仍然被看作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因此对于可羁押可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8、更多被收监执行。其实,刑罚趋轻是对犯罪行为的理性认识和政府控制能力提高。社会控制系统功能强化的结果,已成为刑罚进化的必然趋势,但是在我国无论是对刑事犯罪法定刑的设置,还是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尚未感受到这一趋势。2.从被不起诉人来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在校生)作酌定不起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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