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保护-中国民法典编撰的价值基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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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的保护:中国民法典编撰的价值基础论文.freeliniumrerumexternarum),或者主要从拥有财产的角度来理解人,28这显然忽视了人的存在中的精神性的一面,人的内涵中的多样性被简单地物质化了。这是一种被马克思比喻为“货币拜物教”一样的观念。传统民法的“货币拜物教”与资本主义独特的经济活动原则相联系,任何时代的人都存在物质需求满足的问题,但是将财产中心主义发展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却是资本主义独特的意识形态的产物。德国社会学家松巴特的研究表明,在历史上的经济活动中,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原

2、则。第一种是“满足需要”原则;第二种是“获利”原则。29资本主义的起源与第二种原则的普泛化密切联系。传统民法的财产中心主义,在很大程度上也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理念其实与人的内涵和需求的多样性相互冲突,以其作为主导原则,事实上会忽视甚至压制对人的非经济性质的利益的关注和保护。(三)在中国民法典的编撰中重塑“人”与“物”的关系扬弃传统民法的财产中心主义,首先表现为以人的保护作为价值基点来界定财产权的法律性质。财产权保障这一命题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最终取决于它是否符合于“人的保护”这一法律的最高价值。所以

3、,保护财产权必须受到“人的保护”这一前提的制约。30这样的制约表现为必须具体地分析财产权对实现“人的保护”所具有的意义。如果保障某种财产权对于人的保护具有根本的意义,那么出于人的保护的需要,就必须对该财产权予以特别保护。如果绝对地保障某种财产权与人的保护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就必须以后者作为最高的价值判断准则,减少对该财产权的保护力度或者对其予以限制。更进一步说,之所以有必要把财产权保护与人的保护区分开来,其根源在于对人的内涵的一种恰当的理解。如果认为人的内涵就是对外在财产的拥有,那么人的保护与财产权保

4、护在范围上就是重合的,二者甚至是等价的。但是,如果对人的内涵做一种非财产中心主义的理解,那么人的保护就具有与财产权保护不同的内容。中国民法典对“人”的内涵应该采取一种更加开阔的思路:人既是一个物质性的存在,也是一个精神性的存在;人既有物质性的需求也有精神性的需求。对于人的内涵中的精神性的方面,民法典必须予以认可,并且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对其进行保护,而不是仅仅限于“物质”的层面。31正是考虑到需要保护的人的利益属性的多样化,中国民法典的编撰需要超越传统民法典单一的对财产利益的关注和保护,而走向一个更高层

5、次的、统一的“人的保护”的概念。与人的内涵的多样性相联系,中国民法典中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性质的预设也要摆脱传统民法的局限。获得财富(tohave)只是生活的一个部分,不应该理解为人类生活的全部内容。从人所具有的丰富属性(tobe)看,人类社会生活是丰富多样的。民法典应当面对这样的事实,鼓励和支持人去追求多样性的生活,以尊重人性本身所具有的多样性。在中国民法典中重塑“人”与“物”的关系,其实就是对传统民法的伦理基础的修正。这种修正可以看作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从经济视角(它首要关注的是个体在财产权方面的主张

6、)到文明视角(它试图使每个人都享有一种充分道德的生活)的转变。32四、中国民法典中的“人”与“市场”:民法中人“行为”的性质任何类型的民法典不仅会预设一个“人”的形象,而且对作为其规范对象的人的“行为”的性质也存在一个基本预设。通过分析传统民法对人的行为性质的基本预设,可以更加深入地揭示传统民法典在人的保护上所存在的欠缺,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理论上的纠正方案。(一)行为的交易性:传统民法对人的行为性质的预设传统民法对其规范的“行为”,原则上界定为“交易性质的行为”。所谓交易,就是以对等互换来实现双方目

7、的。不同的交易总合在一起,在整体上就构成了市场机制。对人的行为具有交易性的预设,其基础在于传统民法将其所规范的社会生活主要看作是一个交换的体系。这种定位与个体主义观念对“社会”的特殊理解存在密切的联系。虽然个体主义者认为个体在价值上是自足的,但也不得不承认,个体必须借助与他人的交换来获得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因此,个体主义者并不否认超越于个体的“社会”存在的必要性。“社会”就其本质而言是个体之间的交换关系的总和,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也仅仅在这种最低的限度上得到认可。对此,黑格尔做出一个非常

8、经典的描述(虽然他自己并非个体主义者):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33与这样的观念相适应,传统民法将它所要调整的社会生活理解为一个由需求关系构成的体系。民法典中人的“行为”的模式自然被预设为具有“交易性”的特征。34有意味的是,传统民法在对市民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时候,试图寻求一个统一的处理模式。民法上的人的统一模式就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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