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量刑中的自由裁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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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刑法量刑中的自由裁量问题摘要:与量刑公正对立的是量刑失衡。本文以量刑失衡为发始点,并以此为背景,考察量刑失衡的法律技术上的原因--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并结合成文法存在概括性和迟滞性的局限以及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多变性,使得在刑事司法中自由裁量有相当的运行空间,另一方面,则分析自由裁量的限度,并通过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措施加以保障才能正确行使,从而实现量刑的公正。关键词:量刑;自由裁量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是国家刑事法律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权衡并落实刑事责任的一种审判活动,除人民法院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

2、、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行使量刑权,也不能使未经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准确而适当的量刑是公正的,那么量刑失衡则是不公正的,至少是有失公正的。出现量刑失衡的法律技术上的原因是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本文现将之逐一论述一、量刑失衡的解析量刑失衡,主要是针对案件与案件之间相比较而言,每个刑事案件虽各有特点,但触犯同一罪名的案件又具有许多共同点,故同类案件之间在量刑上是具有可比性的。根据导致失衡的原因及表现,量刑失衡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可分为:第一,不同审判组织之间量刑的失衡。由于审判人员组成的不同,而我国多采用的是经验型量刑方法,不同的人经

3、验则完全不同,有的审判人员喜用严刑重典,有的则多用轻刑,因此对同类案件甚至是同一案件,在量刑结果上可能大相径庭。前文所引用的案例一中,在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或立即执行都是可能的。第二,不同地区之间量刑的失衡。量刑的地区差别主要与经济发达程度有关,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对因涉案财产金额相同的犯罪处罚较落后地区要轻,如盗窃同样金额的财产,在经济落后的地区量刑可能很重,在一般的地区可能稍轻一些,在经济发达地区,还可能会因为金额

4、过低(相对于其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而被免予刑事处罚。第三,不同时期之间量刑的失衡。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打击犯罪的重点也不同。有的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上升为某个时期的典型犯罪;而有的犯罪则逐渐有所下降。有的行为在某个时期构成犯罪,而在另一个时期则不构成犯罪。第四,犯罪主体之间量刑的失衡。这主要体现在涉及被告人较多的团伙犯罪中,主从犯之间的量刑差别幅度该有多大,实践中较难掌握。因此,有的法院在判决时明显畸轻畸重。二、量刑中的自由裁量(一)成文法之局限性分析成文法,也称制定法,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

5、序创制的,以文字的条文作为其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我国从春秋战国时制定公布成文法以来至今,一直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世界上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都采取成文法制度,即使在采取不成文法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中,成文法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成文法以其明确、具体、稳定的特征,在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然而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成文法具有这样几个弊端:首先,法律具有一定的"时滞"。法律当然不能朝令夕改,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是社会的变化速度却总是要比法律的变化快,常常会出现法律规定与同社会现实脱节的情形;其次,法律具有一种僵化性。

6、法律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可能给解决个别案件带来困难,即有时在实现一般正义的同时可能会牺牲个别正义,因为法律规则涉及的行为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共同性,但是行为的特殊性也是存在的。再次,法律可能会超越规范控制的限度。原因在于: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而且规范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同时有些案件需要法律上的调整,但却没有任何事先有效的规范来用于调整,所以在特定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判有可能背离法律范的原意。(二)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本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公正原则处理案件的权力。这一概念明确

7、和包含了以下五个命题:(1)法律没有规定的案件法院要处理,而不能一概以法无规定为由不管;(2)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时,法官可以按照自己的解释-一包括个案解释和类案解释一处理案件;(3)法律规定明显不合时宜,即过时性立法,法官可以避开其字面含义而以法的总的原则和精神作出适应社会发展的解释;(4)当法律无规定或规定有缺陷时,法官处理案件的依据是社会的公正原则和主流道德要求;(5)法官的这种权力是按照权力分立、制约原则由国家基本法律授予的、有限的。①而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在坚持罪刑法定、有法必依原则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

8、的犯罪分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法定范围内视情选择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个人特点相适应的处罚方法。它的特点有四:(1)这种权利只能由法官行使,而不能由其他人或其他机关行使,法官们行使这种权利是代表国家的意志;(2)自由裁量权只能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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