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控制研究

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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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控制研究【论文提要】在中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中,量刑不具有典型的程序化特征,因而不能有效地约束法官在量刑上的恣意与任性。随着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通过程序来保障量刑的公正合理性已刻不容缓。但目前很多法院对量刑进行程序性控制的探索主要是把视角放在庭审程序,而量刑的程序性控制不仅仅限于庭审,它还涉及审判组织的运作、审级制度的运行等诸多方面因素,即量刑的程序性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单个程序加以解决。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并不多,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对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控制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本

2、文首先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对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实体控制及有限的程序控制,指出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足。其次,从理论角度分析了控制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三个递进式层次,即白纸黑字式、程序控制式、职业共同体式,着重阐述了程序控制模式的价值合理性。指出白纸黑字的实体控制模式有存在合理性,但当前应该把重点逐步转移到程序控制模式上来。再次,是对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控制进行制度设想,主要从三大方面着手,即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审理程序、强化审级程序、强化司法集体决策机制,分析各自需要改进的问题,探讨完善的方向。长期以来,在中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中,量刑不具

3、有典型的程序化特征,因而不能有效地约束法官在量刑上的恣意与任性。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深入,量刑实体规则越来越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程序性机制却捉襟见肘,尽管很多法院逐步对量刑庭审程序进行了探索,但仍鲜见对量刑自由裁量权进行系统程序性控制的研究。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考察我国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现状,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以较为广阔的视角探讨对量刑自由裁量权实行程序性控制的现实路径。一、现实之维: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多元零散控制被告人最关心的通常不是判决罪名,而是刑罚结果。社会公众也多通过刑罚的适当性评判司法公正。因而有学者指出,

4、“中国刑事审判的核心问题是量刑问题,而不是定罪问题”。[1]法院及法官试图通过各种途径合理控制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务中通常运用以下方法:(一)实体规则控制。目前这是法院控制量刑裁量权的通常做法:1、司法解释。针对立法量刑犯罪数额的缺漏,及“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概括式加重情节,最高法院通过颁布大量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意见等予以明确。这些文件指导性强,效果明显,但也难免存在诸多疏漏。2、量刑意见。各地法院通过在本地区实行相对统一的量刑裁量方法或常见犯罪的具体量刑尺度来规范量刑。前者如江苏高院制定《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

5、件量刑指导规则》指导全省量刑;后者如《上海法院量刑指南》系列之总则部分、毒品犯罪、盗窃罪等。日前,最高法院亦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3、案例指导。案例指导制度逐步推行,上级法院通过公布具有一定规则意义的案例,为下级法院控制量刑提供新途径。最高法院、各省高院,甚至部分中院均有各类刊登载体。实践中,尤其是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最受办案法官青睐。当遇无明确量刑规定,却有类似案例时,办案法官会充分关注。(二)有限的程序控制。实践中,主要是控制“轻重两头”,即对轻罪判处的免刑、非监禁刑、缓刑,对

6、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的量刑的控制:1、强化死刑复核。自2007年开始最高法院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表明对死刑这一最严厉刑罚的裁量权控制更加严格,对死刑裁量的态度更加谨慎。2、二审再审有限监督。不服量刑是被告人上诉的主要理由。[2]纠正不合理量刑、统一量刑尺度,是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应然功能。实践中,法院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来修正量刑的情况通常为:一是量刑畸轻畸重的;二是一审认定量刑情节错误,如应认定自首、立功等而未认定,足以影响量刑的;三是出现新的量刑情节,如上诉人在二审期间退赔赃款赃物、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预交财产刑保证金等

7、,足以影响量刑的。(三)创新性的制度控制。近年来,我国部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自发形成了一些工作机制,以此增加法官行使量刑裁量权的约束环节,但迄今为止,这些机制尚未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机制包括:1、死刑交叉阅卷制和五级把关制。有的法院内部规定,对死刑案件,合议庭每位成员均需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对被告人罪轻罪重、是否属于罪该判处死刑作出综合评判,并确定死刑由承办人、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审判委员会“五级”共同把关负责。2、审判长联席会议制。由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组成的审判长联席会议,是专业性、咨询性的审判庭内设机

8、构。主要功能是研讨案件争议问题;总结类案共性;统一量刑尺度。亦发挥着约束刑罚裁量的功能。与独任制、合议庭和审委会这些法定审判组织相比,审判长联席会议是非正式的组织形式。3、情形各异的定案机制。司法实践中,除了合议庭、审委会以外,尚存在院庭长定案的情况。以我国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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