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问题集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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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元营改增问题集锦(一)1.营改增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发票是在当地税务局代开,还是总机构开?还需要外经证吗?答:①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由总机构自行开具发票。因此营改增后不会由地税局代开发票,应由施工企业机构本级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②营改增后项目部仍需要办理外经证。项目部需要凭借外经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征税额。2.一但选择了简易征收方式,公司所有业务都按简易方式征收,还是允许有其他项目进行一般计税方式征收?答:根据(财税<2016>36

2、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如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从目前政策判断,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应该是以项目为单位进行选择,而不是以公司为单位进行选择。以下三种提供的建筑服务方式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第一种,一般纳税人以清包模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第二种,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第三种,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3、法。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可以兼营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两种方法同时适用。3.如何判断长期延续的老合同项下的建筑项目是否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例如,A企业提供掘进工程服务时,与甲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其中除了标的项目,还约定标的项目完成后,双方可以续约由A企业继续提供掘进工程服务,如果掘进工程一直延续,标的项目以外的建筑服务能否定性成为“建筑服务老项目”发生的服务?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指向的是标的项目,而标的项目完成后继续开展的建筑服务,其开工日期不能认为是合同最初约定的日期,

4、如果继续开展的建筑服务是2016年5月1日后开工的,则这部分服务不属于为“建筑服务老项目”发生的服务,不适用简易征收。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合同中注明了计划开工日期或开工日期暂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可以界定为老项目吗?如果不可以需要怎么办?另合同中约定依据监理人指令的出具监理人开工令可以吗?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

5、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根据2001年7月4日修正发布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此类工程开工的前提是已经有了经批准的开工报告,而不是施工许可证。因此,开工报告可以作为老项目的认定标准,同时遇到此类问题时

6、,应税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前沟通,避免双方存在争议。5.既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又未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均为注明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可以认定为“建筑服务老项目”?答:这类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建筑服务老项目”,需要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举证证明。如果企业可以提出入场证明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则税务机关可以承认标的项目属于“建筑服务老项目”;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有关开工日期的证明,或者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企业提供的建筑服

7、务就不能适用“建筑服务老项目”的简易征收方式。6.老项目采用简易征收,5月1日前分包方没有开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未开发票的那部分该怎么处理?答:5月1日前分包方未开票的部分在营改增后应根据劳务分包类型开具增值税发票,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清包模式的劳务分包,可以按简易计税法交增值税,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②专业分包模式的劳务分包,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③含有甲供材料或者甲供设备的项目,可以按简易计税法交增值税,可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取得分包方提供的发票后,可以在预缴增值税时执行差额征税。7.营改增开始

8、前,如何清理财务账面挂账的递延税金或者应交税费,我们项目工程结算大于财务确认收入,应交税费借方400万左右,请问营改增之前怎么处理此类业务?答: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应该将账面营业税予以清理,以上问题是由于应交营业税的贷方数字是按照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确认,借方数是按照实际缴纳数确认,项目部存在超计价情形造成了目前账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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