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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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摘要】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是整个税收立法体制的核心,其不足与缺陷是导致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只有对其加以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才能进一步解决税收立法中的问题,从而解决由税收立法所产生的税法体系的问题,使我国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当前有关我国税收立法权限的研究最需要探讨的问题有二:一是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有哪些问题;二是如何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分配。本文在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研究。  Thelegislative

2、petencesystemofthetaxrevenueisacoreofthelegislativesystemoftheprovingandperfectingitconstantly,theproblemthatcouldsolvethetaxrevenuethatlegislatedtaxlaproducedbythetaxrevenue,makethefunctionandfunctionofthetaxlaostinresearchaboutthelegislativepetence

3、oftaxrevenueofourcountryhasthave;Second,hoexistingresearchresults,havecarriedonparativelysystematicanalysisandresearchtothesequestions.【关键词】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立法权【正文】  六百年前英国新兴的市民阶级最早提出了“没有代表则无税”的主张。在此基础上,世界各国逐步发展和确立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从而将税收立法问题提到十分突出的位置。在税收立法过程中,谁有权制定税法

4、,税收立法权如何划分和协调,这关系到税法的权威性和执行效果,关系到国家税收制度的建设。而我国税收立法权限问题,是当前和今后完善分税制,推进税法体系的建立和国家税收制度的创新需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近年来学术界对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已有一些研究,但尚欠系统、深入。因此,本文拟就税收立法权限的某些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试图探求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一、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的模式  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是指税收立法体制中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其核心内容是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分配税收立法权,确定不同主

5、体的税收立法权限范围。国家的任何立法主体在进行税收立法的时候,都会涉及到立法权限的有无,以及立法权限的性质、范围、目的和方式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科学而符合实际情况的划分。  各个国家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各不相同,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对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也可能有所不同。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传统、民族习惯、地理环境、国家性质以及国家结构形式等,都可能影响到一国的税收立法体制。[1]总的来说,税收立法权限体制,一般可以分为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和税收立法

6、权的纵向分配。  1.税收立法权限的横向划分模式  (1)单一式。指税收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享有,行政机关享有的立法权来自立法机关的委托或授权。如美国,美国奉行“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在实践中,为了行政机关行使职能的高效,必须使其具备立法方面的权力。行政机关具有的这种权力“仅仅是由于立法机关的委托”。同时,法院还可以对国会的授权规定进行合宪性审查,如果国会的授权超出了某一限度,法院有权宣布其授权无效。可以说,在美国,立法机关行使固有的立法职能,行政机关则行使从属的立法职权。[2

7、]应当注意的是,独享模式并非指税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独自享有,而只是与共享模式相比较而言的独享。  (2)复合式。指税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享有立法权,行政机关享有的立法权部分来自立法机关的授权,部分来自于自身的职权,如法国。法国宪法划分法律事项和法令事项,法律事项的立法权属于议会,法令事项的立法权则属于政府。宪法第38条和第16条还规定,对于本应属于由法律规范的事项,政府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的方式采取措施。由此可见,法国行政机关享有的立

8、法权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于自身的职能而固有的行政立法权;二是基于法律特别授权而享有的授权立法权。[3]  2.税收立法权限的纵向划分模式  (1)集权式。是指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层面,地方只有少量的调整地方税率、制定地方税优惠措施等的税收立法权,这种类型主要适用于计划性较强、经济发展相对平衡、政治上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主要以法国、英国、澳大利亚、瑞典、韩国为代表。例如,法国宪法和税法典均明确规定,税收的征收基数、税率和征收方式都由议会制定法律;当然,在有限制的条件下地方政府也可以在管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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