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保证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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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刍议保证保险合同

2、第1...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保险人对因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对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财产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以各种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则分别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  在这里所要论述的保证保险合同仅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一种。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在该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可以是债权人

3、,也可以是债务人,但被保险人只能是债权人。保险担保与保证担保不同,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相比在适用范围上也是不同的,信用保险为债权人的信用放款和信用售货提供保障,适用领域相对狭小,而保证保险在更广泛的意义上适用。在保险理论上,保证保险可分为两大类,即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又称雇员忠诚保证保险,通常指因被保证人(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欺诈、伪造、隐匿、贪污、侵占、挪用、盗窃等等不法行为,使权利人(雇主)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确实保证保险标的是被保证人的违约责任,投保人只能是被保证人自己,其种类繁多,常见的包括

4、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在保险实务上,保证保险主要有诚实保证保险和消费保证保险。  一、保证保险的性质  保证保险起源于信用发达的美国,随后西欧不少国家和日本陆续开办。现在许多国家都办理保证保险业务。在国外,保证保险业务并非任何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而是由政府批准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它要求保险公司具有可靠的偿付能力,并具有一定的专业人员。我国目前也开办了此项业务,并没有划分谁家保险公司可以办保证保险业务,谁家保险公司不可以办,具体操作中,也没有单独划分出该保证保险业务由哪些业务员办理,也就是说没有配备专业人员从

5、事这项保险业务。  对于保证保险,在我国的保险界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人经营的一种担保业务,只不过借用保险的形式而已。笔者认为,把保证保险视为担保业务,是不正确的,是极为有害的。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而不允许从事担保活动,尽管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极为相似,但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业务,而不是一种担保业务,主要有如下理由:  1、从功能上看,保证保险的功能主要转嫁被保险人的风险,是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而保证担保是以确保债权

6、的实现而设立的,旨在维护信用和交易秩序;他们的功能不同。  2、从合同的地位上看,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合同,具有独立性,不依附于其他任何合同,而保证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具有从属性,一般不独立存在。  3、保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有偿合同;而保证担保合同一般是无偿的,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4、依照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仅取得代位被保险人向债务人求偿的权利,而依照保证担保合同,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直接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5

7、、在承担责任的方式方面也不一样,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原因是债权人享有诉讼选择权,既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担保人,还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依照合同约定无条件地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诚实保证保险合同  诚实保证保险合同,又称忠诚保证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的雇员不诚实行为而受到损失时承担

8、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在该合同中,雇主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为雇员的诚实信用。雇员一般以正式聘用从事工作、受人事管理和约束、并领取正式工资为限,短期的临时聘用的雇员或用工应当不在此列。诚实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一般限于被保险人因其雇员盗窃、侵占、贪污、伪造证件文书或者票据、非法挪用和转移资金、财产等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但是,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诱使其雇员或者与雇员共谋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其他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诚实保证保险合同主要有指明保证保险合同、总扩保证保险合同、特别总扩保证保险合同和职业保证保险合

9、同四种形式。指明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以特定的个人或群体作为被保证人,在被保险人因指明的被保证人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损害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某企业专门为总经理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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