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关于农村土地信托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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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关于农村土地信托的研究论文在加快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研究的整体框架中,对土地流转及其方式的研究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和发达的农村土地市场有利于拓宽农村的投融资渠道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土地信托正是一种新的、有效的土地流转方式,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此,国外学者已经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了研究。下面拟对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加以概括以作为我们的借鉴。国外关于农村土地信托问题的研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土地信托的实现基础信托形式的运用需要以明晰的产权界定和权利的可转让性为基础,土地信托也不例外。国

2、外在研究土地信托问题时也离不开这样的基础。首先,在土地产权界定方面,一开始.freelan(2004)11就通过大量的调查证明:农民收入的提高、农田的增大需要土地市场起作用。农村金融应该强调利益性、节省性,鼓励各种不同种类的信托,而不是设计大量的项目来完全进行改头换面或全面发展农村贷款系统。三、关于土地信托中的公私关系基于西方土地产权理论从重“所有”到重“利用”的转变以及“个人和社会协调”的所有权思想的出现,很多研究成果揭示了私人土地信托与政府的土地保护行为之间的关系。根据实证研究结论,存在三种观点:一种可称为“替代论”,即作为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保护行为的两种类型的供给者,私人土地信

3、托与政府土地政策之间是相互挤出的关系,一方的行为会挤出另一方的供给。DominicP.Parker和ahendraReddy和PadmaLal(2002)13研究了斐济的国家土地流转,认为其政府将土地转让给信托机构NLTB会造成政府信誉维持危机,也不利于提高公民生活水平。第二种可称为“互补论”,即私人土地信托与政府政策之间是相互补充的关系,主要是认为土地信托可以弥补传统的政府模式的不足。如JulieAnnGustanski(1999)14指出传统的模式结构是执行政府的政策、规划和发展控制、农业政策和税收结构,极大地对土地的使用方式负责保护或者其他管理。由于许多的原因,传统的政府方式

4、是试图迫使人们保护土地,但得到的结果却与政府的计划目标相去甚远。而土地信托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决策模型考虑到各种经济因素,从而有效地在促进土地流转的同时保护土地资源。第三种可称为“两重论”,即私人土地信托与政府政策之间既有替代关系又有互补关系。在这一方面,美国的HeidiJ.Albers和AmyarciaCaton,Salus,DanielleA,2002)16。2.按照安全程度和信托权利的不同,可分为三种形式:社区土地信托(munitylandtrust)、给予被分配人在闲置的公共土地上暂时开发权的临时性执照(Temporaryoccupationlicences)、土地

5、购买公司(Land-buyingpanies)。其中信托权利包括改善权、开发权、耕种权、转租权等。其中CLTs安全程度最高,其次是LBCs,最后是TOLs。从所拥有的权利来看,CLTs对低收入者来说是一种创新的形式以确保他们的使用权,并在很大程度上为其成员提供了一系列权利,但各种权利的拥有仍有一些限制条件;另外,虽然一些权利对于作为联合持有人的已婚妇女有某些限制,但总的来说,对于男性和女性来说还是平等的。在LBCs下的各种权利对于男性、女性及联合持有人都是一致的,但一些权利如开发和改善权是临时的。在TOLs下各种权利的实现会受到其有限的组织能力的限制,参与者不得不履行与这些权利相关

6、的责任和义务((2005)19。就以使用社区信托模式(CLTs)的肯尼亚为例,评价了6年来肯尼亚的实践表现,认为该模式在肯尼亚表现不佳的原因有:法律的复杂性,缺乏政府对该模型持续的支持,在解决剩余土地的分配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因此,CLT并不是此时适合肯尼亚国情的模式。政策制定者需要从非正式的或者传统的机构方面考虑如何增强使用权的安全性和更好地管理农业土地。3.对于土地信托的具体执行机构,可以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利用已有的实体组织,如住房协会、遗产信托机构、发展信托机构、教区组织等,设立永久性的基金以支持社区发展(UniversityofSalford,2005)18,这种类型主要是

7、英美国家采用;另一类是建立土地信托银行或允许银行选择或参与土地信托业务,采用这种类型的主要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东亚国家。对于第二种类型,还有学者指出应通过建立一个信托银行的附属公司来参与更为广泛的信托业务。信托银行子公司的活动范围包括土地信托和贷款信托,但是不包括基金信托(Smithson,Simon,1991)20。国外对于土地信托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的研究都是针对具体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的个案研究,而各国以及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农村经济环境,因此没有公认的所谓固定模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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