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开展涉税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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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开展涉税行政调解法律政策依据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涉税争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根据省委省政府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有关要求,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全省地税系统开展涉税行政调解的法律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现予公开如下:序号依据具体条款和内容类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赔偿义

2、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

3、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八十六条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十七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八十八条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十九条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二)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三)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  (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  (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  (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三)提出调解方案。  (四)达成调解协议。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九十一条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

5、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九十二条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部门规章5《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2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

6、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规范性文件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号)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规范性

7、文件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四、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九)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各级复议机关要增强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将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办案,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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