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无锡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ID:10567018

大小:24.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7-07

无锡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_第1页
无锡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_第2页
无锡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_第3页
资源描述:

《无锡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无锡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依法实施环境行政管理的基础,是实现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为规范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1989]第22号),《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2]第10号),《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12月29日通过、公布施行)。第三条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申报人为:无锡市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单位

2、和个体工商户;产生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的法人、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申报人(下简称申报人),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  排放污染物申报(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申报内容1、申报人基本情况,能源消耗及废气排放状况和评价,污水及废水排放状况评价,噪声源状况,放射性和电磁波辐射公害状况,固体废弃物产生、处置、排放状况和评价,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状况,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状况。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排放

3、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申报原则1、申报人须如实完整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按期限主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内容齐全的申报材料。2、申报内容密级较高的,申报人可以申请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3、属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申报人,应在该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的1个月内,主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内容齐全的申报材料。4、建设施工噪声污染项目的申报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申报义务。5、申报人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

4、材料应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前先报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三)申报人的工作事项1、申报人的一般工作事项(1)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污染发生源、放射性污染发生源、电磁波污染发生源及固体废弃物的储存、堆放、处置场所应具备适于采样、监测、计量条件,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2)所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数量应按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或规范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测定;尚无环境保护标准或规范的、按环境保护标准或规范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测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分析方法测定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数量,或按

5、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排污系数法计算确定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数量。(3)排放污染物的浓度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数量超过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放污染物申报时应注明原因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治理期限。(4)每年应于年初主动自查上年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公害)的情况,于2月底之前将自查情况如实书面报告原申报登记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申报人的变更工作事项(1)限期治理项目或环保专项基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个月内,向原申报登记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申请变更排放污染物申报内容。(2)已

6、登记注册的申报人,所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公害)的种类、浓度、数量或污染物排放去向、地点、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所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储存、利用、处置场所发生重大改变的,应于发生重大改变之前的15天内,报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到原申报登记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放污染物申报,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后的3天内,向原申报登记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3)终止营业的申报人,应于终止营业后的1周内,到原申报登记注册的环境保

7、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并退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4)被兼并的申报人,应于被兼并后的1周内,到原申报登记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放污染物申报、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5)需要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申报人,必须提前向原申报登记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变更排放污染物申报,征得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并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变更排放污染物申报申请后,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变更。第六条  排放污染物申报材料的核定(一

8、)排放污染物申报数据的核定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申报人报送的申报材料后,交由隶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分析、核实所申报的数据;分析、核实中认为有疑问的,申报人应予以书面解释或修正。2、申报人申报的数据与环境监测机构核实的数据有矛盾的,以环境监测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