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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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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南京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海关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海关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结合南京海关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海关政府信息,是指海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南京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
2、则。第四条南京海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是南京关区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机构,全面领导关区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五条南京海关办公室是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考核本关区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承办下列事项:(一)研究制定南京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工作规则,确定南京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二)组织协调关区内海关各业务机构的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16-(三)组织维护和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四)指导、受理向关区内海关提出的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五)组
3、织编制南京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南京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南京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六)负责对拟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七)与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关区各海关负责本单位的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关办公室或者承担办公室职能的其他部门是本单位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单位的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具体事项,履行相关职责。第六条南京海关机关各部门是南京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承办部门,负责审查、公开本部门制作和保存的海关政府信息。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发现影
4、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海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二、保密审查第七条南京海关建立健全海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海关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署厅发〔2005〕75号)、《海关工作秘密目录》(署办发〔2007〕1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国家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害。第八条承办部门负责审查本部门制作或者保存的信息,办公室协调对拟公开海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16-承办
5、部门难以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可提请办公室会同法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意见,重大敏感事项按照程序报批。保密审查时间应当符合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第九条海关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四)属于海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五)公开后可能会损
6、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海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海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三、主动公开第十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及具体承办部门:(一)海关规章以及-16-以海关总署公告、海关总署与其他国家部委的联合公告、南京海关公告等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法规部门承办;(二)关于海关重大政策、重要海关规章和海关总署、南京海关公告的解读信息以及立法草案
7、征求意见稿,由法规部门承办;(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公开的内容:1.预算和决算信息,由财务部门承办;2.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由财务部门、关务保障部门和机关服务中心共同承办;3.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由办公室和财务部门承办;4.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由办公室和财务部门承办;5.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由财务部门和教育部门承办;6.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由办公室
8、、政治部办公室和思想政治办公室共同承办;7.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由财务部门和关务保障部门承办;8.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由督审部门承办;(四)海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由法规部门承办;(五)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和救济途径等,由具体实施部门承办;-16-(六)海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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