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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海关关务系列材料汇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13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同时废止。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九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署令第165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海关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海关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
2、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关务公开,是指海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海关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本办法所称的海关信息,是指海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关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第四条海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海关信息。海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五条关务公开由海关总署
3、、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第六条海关应当加强对关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海关总署办公厅是全国海关关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海关的关务公开工作。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各派出机构办公室或者承担办公室职能的其他机构是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关区关务公开工作。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关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关务公开方案,确定关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二)组织协调本单位各业务机构的关务公
4、开工作;(三)组织维护和更新关务公开信息;(四)受理向海关提出的关务公开申请;(五)组织编制关务公开指南、关务公开目录和关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六)负责对拟公开海关信息的保密审查;(七)与关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海关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海关信息,积极协助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相应工作。第七条海关应当加强对关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监察部驻海关总署监察局是全国海关关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全国海关关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各派出机构的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关区关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5、督、检查。第八条海关应当建立健全关务公开协调机制。海关发布的海关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海关信息准确发布。海关发布的海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九条海关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海关信息:(一)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直属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二)海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三)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和救济途径等;(四)海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和联系电话
6、;(五)业务现场海关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工号、办公电话;(六)涉及进出口货物贸易的海关综合统计资料;(七)海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八)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九)海关职业纪律、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十)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海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将有关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范
7、围的海关信息,应当自该海关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关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海关申请获取相关海关信息。第十二条海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四)属于海关工作秘密的;(五)公开后可
8、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海关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海关可以予以公开。第十三条海关应当建立健全海关信息发布保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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