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论文]窃贼伤害乘客,公交司乘人员应否承担责任 .

[消费者权益论文]窃贼伤害乘客,公交司乘人员应否承担责任 .

ID:10561148

大小:65.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07

[消费者权益论文]窃贼伤害乘客,公交司乘人员应否承担责任 ._第1页
[消费者权益论文]窃贼伤害乘客,公交司乘人员应否承担责任 ._第2页
[消费者权益论文]窃贼伤害乘客,公交司乘人员应否承担责任 ._第3页
[消费者权益论文]窃贼伤害乘客,公交司乘人员应否承担责任 ._第4页
[消费者权益论文]窃贼伤害乘客,公交司乘人员应否承担责任 ._第5页
资源描述:

《[消费者权益论文]窃贼伤害乘客,公交司乘人员应否承担责任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消费者权益论文]窃贼伤害乘客,公交司乘人员应否承担责任.;6日至16日到东莞市黄江医院门诊部就诊,共花费医药费546元。黄江医院于10月6日对原告作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诊断,10月9日作出建议原告继续全体10天的病假证明书;原告在来往黄江至莞城处理该事中共花费交通费192元。  法院认为,原告阮保珠乘坐被告的公共汽车,井交付了3元车票款,双方己形成了客运合同,对该合同双方应严格信守履行。被告东莞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客运服务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其在为客人提供服务时,有法定的义务救助有危难的乘客。在乘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予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如

2、迅速报警或救助等)。但原告在乘坐被告方的公共汽车时遭受两名小偷的殴打,而被告的司乘人员发现后未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亦不履行救助义务,其行为违反我国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使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告所受的人身损害是两名小偷殴打所致,两名小偷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积极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行为,客观上助长了两名小偷故意伤害原告。原告的受伤害与被告的违约责任亦有关联。鉴于被告在客运途中对发生的暴力事件是救助责任。故被告应依其过错程度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的三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

3、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受伤前的工资情况证据,故误工费以东莞市月平均工资620元为依据,按原告受伤的实际情况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告治疗及休息时间共18日,误工费为378元;交通费有单据的为192元;有医院开出的收据的医疗费为546元,合计为1116元。原告提供在药店自行购买的药品及用具的102元单据,由于无医院的证明及其他直接证据证明用于其疗伤,故法院不予认定。原告阮保珠认为其在接受被告方服务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1条的规定,被告方应赔偿其精神损失费6万元。法院认为,原告身体受到伤害是两名

4、小偷所致,并非被告方所为,被告未采取救助的行为,并未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1条:“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为此,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为了宏扬社会风尚,维护社会正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第293条、第301条、第302条的规定,判决:  1.限被告东莞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

5、告阮保珠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1116元的30%,即335元。  2.驳回原告阮保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负担。  [评析]  本人认为,欲对该案作出评析,应明确问题:  1.承运人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何种义务?违反此种义务须承担何种责任?  2.原告依债务不履行责任请求被告为损害赔偿,其赔偿范围是否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应如何适用法律?  3.原告能否解除合同?有何法律根据?  4.被告与加害原告的第三人在法律上是何种关系?被告以“伤害系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为抗辩事由能否成立?  5.原告能否依侵权责任向被告请求损害赔偿?此项责任应如何构成?

6、  6.原告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主张能否成立?  (一)客运合同上附随保护义务  1.客运合同上承运人义务群。[22]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客运合同”的规定,客运合同上承运人的义务,可图示如下:  值得讨论的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性质上究竟是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的保护义务?有人认为客运合同的给付内容并不仅止于单纯的运送行为(场所之移动),还包括了乘客的人身安全,如因交通事故损害乘客生命、身体,则运送人违反的是给付义务;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客运合同系以狭义的运送行为为其给付内容,则上述情形债务人

7、违反的乃是保护义务。[23]其实,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在于,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关系的类型,而附随义务只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在个别情况下要求当事人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并且在任何合同关系均可发生,不受特定的合同关系的限制。[24]因此,本文认为,不能笼统认为保障乘客人身安全义务是主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而应当分不同情形加确定:  (1)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义务是主给付义务,如保证交通工具无不适行的机械故障,司乘人员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等。  (2)因运送关系的接触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则为附随的保护义务。如乘客在运输过程

8、中患有急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