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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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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材价格大幅涨落引发建筑工程纠纷从事建筑行业的人士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国内的建材价格已经大幅回落。而就在此前的一年时间,即2007年7月到2008年7月,建材价格特别是钢铁价格持续上涨,北京、上海和广东地区钢材价格涨幅达到了60%。同时,其它主要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价格也出现了大幅上涨的情况。建材价格异常波动,超出了全社会的合理判断,许多工程项目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造价变动达到了合同总造价的三分之一,建筑企业面临巨额损失的风险。那么如何处理建材异动引发的法律纠纷,成为建筑行业和法律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11月2
2、5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办的“建材价格异动引发争议的预防与解决”研讨会在京召开。围绕目前业内普遍关心的几个热点问题,建筑行业人士和法律业内人士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非常专业且具有实用价值的建议。 特邀嘉宾:朱树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志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冯小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热点议题一】 建筑材料、人工费价格异常变动,对于固定价格的建筑施工合同是否可以调整材料价格? 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调整材料价格。 朱树英:如因价格异动造成合同难以履行,那么
3、如果仍要求施工企业执行原固定价格,就构成了显失公平,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刘凯湘:材料价格异动使得缔约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会导致施工企业原合同目的落空,也违反了一般的商业交易规则,因此可以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原固定价格。 冯志祥: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如JCT、ICE、FIDIC中均有价格调整条款,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也有价格调整条款。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合同仅限于小型、市场稳定的项目。而实践中,建设单位出于控制投资、节约管理成本等原因,大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加
4、大了施工企业的风险,也成为了这一轮价格异动导致大量法律纠纷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原固定价格进行调整。《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冯小光: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着本质区别。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
5、担显然有违《合同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进行合理调整。而从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对于类似问题法院也均给予了合理调整。 【热点议题二】 建筑材料、人工费的变动达到什么幅度能够视为异常变动?价格变动达到异常的,对原合同中的固定价格应当如何调整?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指导意见能否作为裁判依据? 共识:价格变动是否异常是一个动态问题,实践中可以借鉴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价格变动幅度。指导意见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可以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判断标准。对原合同中的固定价格的调整应
6、当考虑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理分担损失。 朱树英: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内容,对于材料价格异动,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价格法》中规定了三种价格形式,市场价是否显失公平只能看国家指导价,而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国家指导价来衡量是否显失公平。 刘凯湘:综合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将价格变动达到±10%作为价格异动的标准比较适宜,可以考虑超过±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10%以内的部分由施工单位
7、承担。 冯志祥:是否异常取决于形成和订立合同时对风险的评估和考虑。如果价格涨幅把报价中包含的利润和风险都耗尽了,就应当界定为异常变动,否则就失去了对施工企业的经济激励,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也危害建筑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冯小光:认定价格异常变动和调整方法均应以施工企业不亏损或实现微利为考量标准,让整个建筑施工行业都因为价格异动导致收入低于成本显然是不合适的。 【热点议题三】 如果施工企业已经在中标价里计取了风险费,施工企业能否以材料价格波动超出了招投标时可以预见的风险范围而主张建设单位予以补偿? 共识:即使施工企业
8、中标价里计取了风险费,但如果风险费不足以达到价格异动的幅度,仍然可以调整固定价格。 朱树英: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固定价格合同也规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因此对于超出合同风险范围的仍应当进行补偿。 刘凯湘:对于计提的风险金应当计算是否达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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