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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不同所得税制和企业组织形式下的税负比较(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不同所得税制和企业组织形式下的税负比较(1)投资设立一个新企业,首先需要解决企业的组织形式问题。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本文假定其他条件相同,仅从税收负担的角度进行分析。一、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的三种类型在通行国际税制下,公司取得营业利润,在公司层次上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其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在个人层次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同一利润征了两次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经济性重复征税”。依据如何处理上述两税的结合,可把公司所得税制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非整体化形式,即把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两个独立的税种分别课征。“独立公司税”派主张这种类型,其理由是:
2、公司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人实体,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有力因素,它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而并没有受个人股东多大的支配,因此,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有独立的纳税能力,理应单独课征。第二种类型是全部整体化形式,即不征公司所得税,只征个人所得税,使两个税种变为一个税种,或者公司所得税只作为一个过渡的预征税,最终归属到课征个人税。“单一个人税”派主张的为这一类型,其理由是:所有的税收归根结底都要由个人承担,公平税收的概念只能应用于纳税者个人,而与所得的来源无关。假定营业利润课征了公司所得税,税后分配时又课征了个人所得税,这就个人来说,显然是同一经济收入来源的两次征税。
3、所以应当废除公司税,营业利润不论分配还是持留,只能课征一次个人所得税。第三种类型是部分整体化形式,即在公司层次或个人层次把公司税与个人税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以缓解经济性重复征税。这种类型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方法:(1)股息扣除制,指在计征公司所得税时,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分配的股息,就扣除后的余额计征公司所得税,对股东个人收到的股息另征个人所得税;(2)双税率制,指把公司利润分为两个部分,即分配股息的利润与未分配股息的留存利润,两者采取高低不同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一般说来,前者的税率更低。(3)归集抵免制,指先对公司营业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然后
4、公司用于分配的那部分利润已纳的公司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从股东收到股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中抵扣,如果公司已纳的所得税超过股东对该部分股息应纳的税额,其尚未抵扣的部分,可以留待下期补扣或者退税给股东。(4)分类课税制,指先对公司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然后对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在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时,采取适当优惠的方法。二、不同所得税制下企业的实际税负(一)非整体化型。设T为税收负担,Cr为公司所得税税率,Y为公司利润,d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率,Pr为个人所得税税率。在该种所得税制下有以下公式:T=CrY+d(Y-CrY)Pr=CrY+dY(1-Cr)Pr从上式可知,
5、公司利润的税收负担水平与Y、Cr、Pr、d四个因素有关。对公司来说,Cr、Pr是定值,假若Y给定,则T=f(d),d越大,T就越大,其经济含义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率越高,公司利润的税收负担会越重,也就是说,公司可通过控制税后利润分配来调节税收负担。(二)全部整体化型。在该种所得税制下,有以下公式:T=PrY由于此时仅征个人所得税,并且肯定会对全部利润课征,对于确定的Y,公司不能控制自身的税收负担。(三)部分整体化型。设Q为计征公司所得税应税所得时允许扣除分配利润的比率,d′为分配利润占公司税前利润的比率。在该种所得税制下有以下公式:(1)股息扣除制。在这种模
6、式下:T=Cr(Y-Qd′Y)+dYPr=CrY(1-Qd′)+dYPr设p为公司分配利润,又因所以有对公司而言,上式中的Cr、Q、Pr均为定值,若给定Y值,则T=f(d′)。公司可通过调节d′来减轻税负。(2)双税率制。设Cr1为分配利润的公司所得税税率,Cr2为未分配利润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在这种模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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