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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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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国企改革摘要:本文在评说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着重从企业法人的本质、股权的性质以及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等方面,论证了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本质是企业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享有财产所有权。肯定企业法人所有权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但企业法人所有权不等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部,国有企业改革也不能仅仅停留在界定产权上。 关键字:企业法人法人所有权股权公有制实现形式 “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首次出现于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随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享有
2、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国务院在其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则将企业法人财产权列为独立的一章做了具体的规定。自此,企业法人财产权取代经营权成为界定企业法人产权关系的一个新概念。但在学术界,围绕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内容、意义等诸多问题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反对提出并使用“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一法律概念。至于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定性则更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在此,笔者想就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谈一点浅见,以求教于学术界。 一、对学术界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几种观点的述评 围绕企业法人财产权而展开的
3、这场争论,最激烈、最核心之处是对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定位。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经营权说或结合权说。二说皆否定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认为只能是经营权或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那么,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否就是经营权呢?实际上,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将经营权界定为“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具体规定来看,经营权的内容很明显地超越了财产权的范围,而兼有行政管理权的因素,如人事管理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无论如何,法人财产权不应当包括有这些行政管理权的含义。另外,说法人财产权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似乎有些勉强。因为
4、财产权不仅包括所有权、他物权,而且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为什么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或其他的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呢?显然,将企业法人财产权等同于经营权或看作是结合权的认识是不妥当的。 2.综合权说。这种观点将财产权看作是一个与人身权相对应的概念,也就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中所列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认为法人财产权并不是指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或总称,它除法人所有权外,应包括经营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这种认识初看起来不无道理,但是细想一下便会发现,法律泛泛规定这样一个大而又全、无所不包的
5、概念究竟有什么现实意义呢?着实让人难以理解。这种以财产权来描述企业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无异于以“他是人”来回答“他是谁”这样一个提问,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3.法人财产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产权概念,而不是指某一项或几项权利,它包括财产的所有、占有、使用、处置、转让、收益等一组权利。(注:权锡鉴:“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完整独立性”,《东方论坛》1997年第2期,第44-45页。)此观点“剖析”了企业法人财产权所包含的内容,但却没能给企业法人财产权一个明确的定性,看起来似与综合权说雷同,又似要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所有权(从其列举的权能来看)。之所
6、以如此,首先是因为它在文字描述上犯了一个错误,这种将所有权与所有权的权能并列起来的做法显然是不合乎逻辑的;其次是因为它本身没有界定这种财产权的属性。故而他所认定的“完整的独立的”权利给人的感觉却是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 4.双重所有权说。这是目前学术界中最为流行也最为复杂的一种观点,具体又可细划为几个不同的派别,这些派别也代表了对企业法人产权构建模式的几种不同认识。承认双重所有权的学者,或者认为企业法人享有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投资者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或者认为企业法人享有具体所有权,投资者享有抽象所有权;或者认为企业法人享有相对所有权,投资者享有终极所有权。不论是上述哪
7、一种双重所有权的观点,都是以财产的价值形态与使用价值形态的分离作为其立论基础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这种直接地将经济学上的概念移植于法学领域的做法实为不妥。首先,经济学上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分离是以商品交换为前提的,而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绝对不同于通常的商品交换行为。其次,价值与使用价值是以商品(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为载体的。投资者对企业法人的投资,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即使可以认为投资者在以实物投资时,发生了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分离,也不能认为投资者在以工业产权或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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