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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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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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若干问题探讨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若干问题探讨LAND&RESOURCES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用地需求的增加,实现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平衡的难度愈来愈大,耕地保护形势已经相当严峻.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继国土资源部发文要求推广吉林省开展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有关做法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也在2007年8月发文要求有条件的地市积极开展表土剥离利用工作.但在实际推行中.却面临政策,资金,技术等诸多问题.一,制约耕作层土壤剥

2、离再利用的主要难题1,法律法规遇到瓶颈.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有”弹性”.建设占用耕地表土的剥离是在建设单位占用耕地之前就要实施的,但建设单位往往选择的不是将表土剥离,而是直接倒入塘沟进行填埋,这无疑浪费了珍贵的土壤资源.《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劣质地或其它耕地的土壤改良.这种规定是有”弹性”的,且其权限仅隶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真正开展土壤剥离,单靠”可以要求”这样的弹性规定,力度远远不够

3、.二是地方政府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表土剥离利用的要求,宁波市人民政府在2007年10月转发了市国土,财政,农业,水利等四个部门《关于加强耕地开垦项目管理意见若干问题宁波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蔡洁的通知》(下文简称《意见》).首次明确:所有利用丘陵山地,溪滩地,废弃矿山,建设用地等开垦耕地项目,其表土必须为建设占用耕地剥离的优质耕作层,且耕作层达~lJ3Ocm以上,以确保新增耕地质量;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表土剥离.否则.停止供地.但该《意见》对表土如何剥离利用

4、,资金如何落实等没有提出具体办法,缺乏可操作性.三是镇政府规定显得法律依据不足.为保证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表土能被剥离利用,余姚临山镇在2007年底出台了《关于新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须进行耕作层剥离的实施意见》.根据规定.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将所占耕地约30厘米厚的耕作层无偿提供给镇政府,并集中运送到指定地点.待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后,凭镇土地整理办出具的验收证明,方能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并领取事先缴纳的每亩1万元的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保证金.按此规定,用地单位如果不剥离耕作层表土,就意味着领不到施工许可证,也

5、就开不了工,这项刚性规定正是临山镇的耕地表土剥离政策能被有效执行的最大保障.但临山镇的《实施意见》只是一个地方规章,附带着政府强制性行政命令,没有相应的国家法律作为支持.2,表土捌膏费用落实有困难.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程需要经过剥离,运输,存储,覆盖等四道主要工序.据有关部门测算,1亩地剥离30公分表土后,运到5公里以外的项目区上再利用,以实际值计,每亩剥离和搬运成本需4300元,每增/3~]5公里,剥离和搬运成本每亩增;~132ooo一3000元(详见表1】.以宁波市目前已实施表土剥离利用的三个工程为

6、例,余姚临山镇废弃矿山复垦项目增加表土剥离利用费用3500元/亩,鄞州区章水镇长潭村表土剥离项目增加3000元/亩,奉化市西坞街道税务场村沙滩造田项目增;~132833元,卣.然而.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后就已履行了补充耕地义务,在目前没有法律硬性规定的情况下,要求用地单位再增加投入开展土壤剥离工作,推行难度较大.3表土羽膏,利用存在时问差.对于剥离出来的耕作层土壤,最好的处理办法就是直接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这种”点对点”的处理,理论上是可能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受到

7、客观条件的限制.首先是受到剥离点与造地点之间距离的制约,若运距过长,则成本较高;其次是建设项目与造地项目在实施时间上往往很难同步;再者是受到沿海丘陵,平原不同区域之间土壤性质的差异性影响.由于时间差的存在,导致剥离的土壤往往不能直接用于造地,势必要考虑堆放场地.堆放场地如何取得,谁负担费用,如何堆放,如何利用等都是实际面临的问题.就宁波市而言,气候潮湿,雨水较多,为防止土壤被冲刷和流失.堆放场地需要修筑坚固的堤坝.二,耕作层土壤利离再利用措施与建议1,要有政府部门强硬的行致措施作为保障.建设用地单位必须无

8、偿无条件提供优质表土,积极配合支持表土剥离项目的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国土部门在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表土剥离协议,不签订协议的应停止供地.妨碍表土剥离工作情节严重的,应注销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2,要有乡镇街道的大力支持.乡镇街道作为基层组织,是表土剥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直接实施者.表土剥离后,应根据就近,方便,经济的原则,安排优质表土用于本乡镇街道土地开发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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