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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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析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际资本市场全球化的迅速推进,会计理论也在不断发展,日臻完善。为使会计信息能够更准确客观地反映复杂的经济业务,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正式发布了39项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常成为企业造假、调节会计利润的重要手段。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披露的要求有所提高,将从多方面促使关联方披露朝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因此,对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新旧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比较  与旧的会计准则

2、相比,新准则所要求的关联交易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更能反映交易的实质,披露内容更加客观。虽然部分规定将给企业,尤其是多层组织体系的集团企业带来较大的工作量和难度,增加披露成本,但可以防止一些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手段,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真实、全面、可靠的企业关联交易信息。  (一)关联方定义的新旧比较  1.若干概念的重新界定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较旧会计准则而言,此处定义作了进一步限制,避

3、免了与控制概念的重叠。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对重大影响概念的界定中,删除了旧准则中关于参与决策主要途径的规定。事实上,旧准则中的规定有助于对企业是否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作出更为清晰的判断。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新准则对这一概念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重新定义,在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等概念前提下更为规范,也更符合现实情况,毕竟,从控股比例的角度来确

4、定是否构成主要投资者个人的方法,是不符合各个企业实际情况的。举例来说,股权高度集中的企业中,控制10%的表决权也许完全无法达到对企业控制、共同控制抑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程度,如一股独大的国有企业,这样的投资者个人并不能构成“主要”;对股权高度分散的企业,情况则刚好相反,第一大股东的控股比例也许都不会高于10%,这时应用此比例来判断是否构成主要投资者个人显然是不合适的。  2.对“关联方”外延的扩展  重新明确上述概念后,修订后的准则对关联方的外延进行了如下扩展: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构成关联方;母公司

5、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关联方;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构成关联方。可以想象,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特性使得市场中人情交易、权钱交易泛滥,使得“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不得不列入我国会计准则的限定范围。面对社会改革中这一难以逾越的缺陷,新会计准则此方面的应对虽为无奈之举,却也必要。  另外,此次会计准则修订在正文中特别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联方关系注重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明确了: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

6、名关键管理人员,就将其作为关联方,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能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等。这些规定更为符合企业现实情况,面对一些违规操作的经济事件有较强的解释和约束能力。  (二)对关联方交易类型的变更  对于关联方交易的类型,新会计准则进行了如下增删:增加了:“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构成关联方交易。”原本债务结算就是企业经营中的敏感话题,许多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就是在为大股东结算债务或提供不合理担保的过程中产生的。而作为关联方交易类型

7、的一种,旧准则中提出的“管理方面的合同”因其内容已部分地包含在了其他类型的关联方交易中而被删除。  (三)对关联方披露要求的补充  新会计准则增加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交易的规定。企业在财务报表期,不仅在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在合并报表中分别按关联方类别披露集团内部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属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应披露到最低级企业。  旧准则仅要求披露有直接控制关系的企业,并未明确提及披露的层次。这一点成为许多多层控制结构企业掩盖关联交易的挡箭牌,一些

8、企业会选择通过可间接控制或影响的上下两级以上的公司来完成各种牟利交易而免受披露要求的限制。新准则除要求披露有直接和间接控制关系的企业信息外,还对披露的层次进行了清晰客观的规定——“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另一方面,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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