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容积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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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文件石规发[2009]27号签发人:王晓临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插建住宅规划管理规定》等四项规定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院、信息中心:为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高标准实施城市建设,我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市政府发布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参考外地市经验,制定了《插建住宅规划管理规定》、《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规定》和《建筑问距和退地界管理规定》四项技术规定,以上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查备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附件:1、插建住宅规

2、划管理规定2、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3、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规定4、建筑问距和退地界管理规定2009-5-209附件1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插建住宅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限制和规范插建行为,切实优化居住环境,依据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第三条旧城改造坚持统规划、成片开发,原则上以红线宽度25米以上道路围合的区域规模为最小开发单元,严格控制插建。第四条插建住宅是指户数小于500户或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或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项目(不包括危险住房改造项日)。居住小区

3、内部用地规模小于l公顷的非居住小区配套的商业办公项目以及在多层居住小区内建设的高层住宅组团项目,也适用于本规定。第五条严禁在居住用地中的规划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内插建住宅。第六条居住街坊内现状规划指标达不到国家规范中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城市规划确定为非居住用地的,禁止插建住宅。第七条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禁止插建高层住宅。第八条插建住宅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后小区内各项强制性指标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且不低于现状水平。插建住宅应以现有居住小区、组团为依托,或其建成后能与现有住宅组合成相对完整的小区或组团。插建商业办公项目应位于居住小区边

4、缘,且建设用地至少一条边界与城市支路以上级别的道路相邻。插建项目应综合考虑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考虑建筑间距、空问环境及天际轮廓线的连贯与过渡。第九条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一个高层住宅组团的,其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2层(36米)。建设两个及两个以上高层住宅组团的,在保证有高度为7—12层的住宅组团过渡的前提下,可安排一部分13-18层住宅。依此类推,直至18层(54米)以上的高层住宅。第十条插建项目以及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高层组团项目,报批前需落实下列要求:1、土地权属明晰。2、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3、建设单位应征求其所依托

5、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的意见,并提供由业主大会按照《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出具的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并由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公证或见证。4、符合现行规划审批程序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止。9附件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

6、条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条件应符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三条居住用地容积率规定上限指标,并按表一执行。表一10公顷以下10公顷以上多层(4-6)≤1.3≤1.2中高层(7-9)≤1.5≤1.4高层(10层及以上)≤2.5≤2.3第四条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规定指导指标,并按表二执行。表二用地规模2公顷以下2公顷以上容积率指导指标≤4.5≤3.5第五条公共设施与居住混合用地的容积率指标按不同类别用地分别计算,其它性质的建设用地客积率指标按有关规划及规定另行确定。第六

7、条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第七条容积率指标只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第八条建筑物层高超出标准层高规定的,客积率指标按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第九条在建筑自身功能需要阻外为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在符合有关规划、满足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容积率奖励办法,允许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高于所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场地面积和容积率乘积的一半,同时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20%。第十条9建设项目代拆、代征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公益设施用地比例超出项目净用地面积20%的,可采用容积率补偿办法,超

8、出面积参与客积率指标计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30%。第十一条本技术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止。名词解释:l、容积率指建设用地内地上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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