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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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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征地中的生活权补偿制度中外生活权补偿制度比较[摘要]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仍存在着征地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低、补偿方式单一和补偿分配不合理等现象,失地农民生活并没有得到保障,有的甚至生活水平明显下降,这不仅影响民生,而且不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本文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为立足点,拟对征地生活权补偿制度进行探讨,通过中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寻求建立和完善生活权补偿制度的途径,也为新形势下的农村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征地;生活权补偿;中外比较 一、问题的引出 针对我国目前大量存在农用地被征用后转做
2、房地产开发、高速公路修建等建设用地的现象,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已明确今后政府征地范围将进一步缩小,仅限于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农村改革关系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农村征地问题关系农村的稳定和发展,近年来,一些地方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农民的补偿费用、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如新华网2008年11月26日报道,浙江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新来桥村干部联手挪用2000万元土地征用款放贷吃息,失地农民的生活存在很大困境。 据2005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
3、公室国土资源部联合调研组完成的《关于完善征地制度的调研情况及政策建议》报告显示,沿海耕地的补偿费是45万~75万元/hm2,而事实上一些失地农民只能拿到30%的征地补偿费,也就仅相当于东部地区农民3年的纯收入。这样,农民土地被征用以后,所得的补偿费用根本不足以保障他们长期、稳定的生活。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有的地方补偿费真正交到农民手里的有时还不足10%。据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的调查,中西部地区有一半以上的失地农民生活质量明显下降。 农村征地补偿制度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难点。实践中,由于现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由政府制定,
4、难以准确反映农地资源的真实价值,同时,本来已过低的征地补偿费又成为各利益主体激烈争夺的对象,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需要深入探讨土地征用补偿的现行规定,以保障农民生活水平为立足点,完善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 二、征地生活权补偿的理论基础 1 补偿农民的土地利益。在土地利用中,农民也存在利益。传统的经济学认为,农民也是经济人,他们追求土地利益的最大化,从事农业生产是谋取利益的手段。农民的土地利益包括生存利益和财产利益两个方面。土地中存在着农民的土地利益,农村征地则意味着
5、损害农民的生存利益和财产利益。从利益保护的角度看,利益受到损害,理应得到赔偿或补偿,尤其是生存利益,是最基本的利益。建立完善的农民生活权补偿制度,赋予农民求偿权,是最基本的保障。 2 基本人权的保障。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中指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由此可见,生存权是一个人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如果一个人连起码的生存物资都没有的话,那么他将丧失生存的机会和权利。 在
6、我国,农村土地更多的是起到生存保障的功能。农民在承包的集体土地上耕作,并从中获得口粮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土地被征收无疑是使农村被征地者丧失生存的必备条件,因此,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进行补偿,首先应该是对失地农民生存权的补偿。 3 特别牺牲说——平衡利益的冲突。土地征用补偿的学说理论主要有既得权说、恩惠说、社会职务说、公用征收说、公平负担说、特别牺牲说等,其中特别牺牲说是通说。依据特别牺牲说,国家的合法征地行为,对人们的权利所造成的损失超出了行使所有权的内在限制,它是使无义务的特定人对国家作出了特别牺牲,而且此种特别牺
7、牲具有个案性质,因此,应当由全体人民共同分担给他以补偿,这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征地是一个凭借着公益的高层次的权力,对被征地者的财产权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因此,征地者理应对被征地者进行补偿,从而达到公共利益和私有利益两种利益的平衡。尤其要强调的是,目前我国的农村并没完全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一旦失地,农民的生存风险很大。 三、国内外生活权补偿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有关征地农民生活补偿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
8、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偿费。”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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