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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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条销售管理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被过滤广告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

2、、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基金代销机构  第七条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  第八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

4、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

5、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和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两千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

6、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三)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四)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第十二条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  (二)主要出资人是依法设立的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

7、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十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依法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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