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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03-13 浏览次数:20 字号:[大中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市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结算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完工后,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计价规定,
2、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结合工程变更、施工签证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编制、审核、备案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过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备案制度。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备案及监督管理,其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各区(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备案及竣工结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进行竣工结算。违约赔偿费用和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风险费用依据法律和政策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发承包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审核。 竣工结算文件由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审核单位印章。编制、审核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编制、
4、审核,应当客观、公正。发包方或承包方对结算价款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 第九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前,发、承包人应共同填写《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见附表)的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及执业印章,市本级项目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各区(县、市)项目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表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条办理竣工
5、结算备案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经发承包双方盖章认可的《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三)已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四)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工程,应提供该工程的造价咨询报告和工程量确认表; (五)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十一条各备案机关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法要求的工程,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备案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在备案时一次性告知发包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计算受理时限。 第十二条 《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按本办法办
6、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格(或竣工建筑面积)超过中标价(或施工图面积)的部分,应由承发包双方按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规费收取标准补足所欠规费。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审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颁发,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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