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赊销管理办法草案

商品赊销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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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赊销管理办法(草案)为加强北京公司商品销售管理、规范业务程序、控制经营风险、预防营销损失,特制订本办法。一、北京公司所有商品在经营过程中,各经营部和各经营机构未经过公司领导的批准,一律不得赊销。二、在实际经营过程当中,如需赊销,必须经过逐级审核和公司领导批准、签订销售合同后,才能进行,销售合同必须约定付款时间。1.与公司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且是国家大型企业或社会知名企业,没有拖欠料款的,由经营部门提出相应的客户清单,部门经理评审、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公司总经济师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同时清单到财务部备案。2.与公司有经常业务往来且三年内没有拖欠料款的

2、,料款在1000万元(含)以内,由业务员评审,部门经理批准执行。1000万元---3000万元(含)由部门经理审核,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执行。3000万元以上由部门经理评审、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济师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3.与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的按合同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做赊销供应的,必须由公司主管副总批准,从新签订赊销合同,由部门经理评审、法律事务部审核签字。合同标的在1000万元(含)以内,由业务员评审,部门经理批准执行。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由部门经理审核,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执行。3000万元以上由部门经理评审、公司主管

3、副总经理和总经济师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1.公司各经营部门和经营机构不得自行签订赊销合同,如经营需要须逐级审核和公司领导批准,按相关规定执行。2.公司各经营网点一律不得赊销。一、铁路集采物资在目前客户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按照目前铁道部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1.钢轨依照铁道部财务司和物资总公司的结算办法执行,由钢轨部列出客户清单、公司主管副总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同时清单到财务备案2.钢轨对清单以外新增客户,属于集采专供的,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补充到客户清单按规定执行。属于集采专供以外的客户,原则上不得赊销,如需赊销参照本规定的其

4、它条款执行。3.柴油按照铁道部财务司和物资总公司的结算办法执行,由油品部列出客户清单、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执行,同时清单到财务部备案。4.柴油对清单以外新增客户,属于集采专供的,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补充到客户清单按规定执行。属于集采专供以外的客户,原则上不得赊销,如需赊销参照本规定的其它条款执行。5.由公司钢材经营一部向钢厂采购订货,销售给南车集团、北车集团及其所属工厂的造车专用钢材的业务视同铁路集采物资管理,由钢材经营一部列出客户清单、公司主管副总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同时清单到财务备案。一、招投标业务按照标书的规定程序办

5、理。二、代理业务必须先签订销售合同,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签订采购合同(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按合同规定执行。1.公司所有代理业务首先签订销售、采购合同,合同执行时按照合同标的金额逐级审核批准。合同标的在1000万元(含)以内,由业务员评审,部门经理批准执行。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由部门经理审核,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执行。3000万元以上由部门经理评审、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济师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2.公司代理业务长期稳定客户和经常往来客户仍需签订销售、采购合同,经逐级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审核审批程序按

6、以上相关条款执行。六、代理业务周期较长,不同于现货销售,财务采取六个月内正常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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