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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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论公司社会责任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被我国公司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广为倡导,并且为2005年《公司》第5条明文确认。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确实有利于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然而这是否就意味公司应当承担法律上的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人法化对公司和社会究竟是福还是祸?追问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并引导公司社会责任回归其本源的路径,正是本文宗旨所在。  关键词:社会责任;法律义务;对外捐赠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尽管公司社会责任为学者们津津乐道,然而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定义和内涵一直莫衷一是,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

2、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公司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AI)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表述为: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于

3、商业责任,它是指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即创造财富之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有的认为其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有的认为其包括经济的,法律的、伦理的和慈善的责任,有的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依次包含了(1)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社会责任,例如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责任,(2)以软法的形式出现的社会责任,例如各种示范性质的公司治理准则、行业标准与自律规范等;(3)企业自发承担的更高层

4、次的社会责任,它主要体现为慈善责任等公益性质的责任,还有的认为按照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来源为准,公司社会责任可以分为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如及时足额地履行债务、纳税、支付劳动者工资、保护环境)与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  可见,关于公司社会责任从来未有清晰的界定,但大体上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意味公司不但应当对股东负责更应当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至于其具体内涵,大多赞同其既包括法律责任亦包括伦理的等非法律责任。   二、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公司法的引进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于上个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并被许多学

5、者大肆歌颂。“公司既具有营利性,也具有社会性。既然公司具有社会性,就不能将公司利益仅仅还原为股东利益;相反,公司理应对其劳动者、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公司所在地的居民、自然资源和环境、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承担一定责任。”“企业是一定社会中的企业,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地存在……从企业与社会的目标追求来看,虽然企业发展的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企业的目标不能不受社会目标的约束,这种约束使得企业的利益和目标在某种程度上要服从于社会利益和社会目标”。  我国的企业和公司尽管在历史上一直承担着沉重的社会责任,但是

6、并未制度化、法律化。首次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文件是2002年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六章中就“利益相关者”作了规定。如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第86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首次将公司社会责任明文引进了法律层面,该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

7、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新公司法下的公司社会责任    对于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学者大多加以颂扬。然而,从法律体系和法的价值看,该种规定似乎过于激进。首先,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即法律规定的内容应当是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且这种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保障或强迫。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尽管莫衷一是,但是全部强调既包括法律责任也包括伦理等非法律责任,即使暂不考虑该种观点对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混淆,单是其对法律与

8、道德的混淆就具有致命的缺陷。法律与道德虽然具有内在联系,但是二者在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内容结构以及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本质区别。其次。在不考虑道德责任情形下,公司确实应当承担法律上的社会责任,公司作为社会成员消耗社会资源,承担社会责任天经地义,然而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意味公司法上的责任更不意味公司法应当赋予其他利益主体参与公司控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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