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总部经济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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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总部经济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政〔〕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围绕总部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按照“培植、引进、回归”的思路,引导总部在外的籍企业回归,吸引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来设立企业总部,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

2、业,推进机械、商贸物流和有色金属等主导产业向高端延伸,带动烟草、建材及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发展,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二、重点发展领域(一)综合型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重点引进与我市优势产业相关联的、在本行业处于较为领先的跨国公司来我市设立区域性综合型总部,重点鼓励我市优势企业以资产并购、成立控股公司等方式设立综合型总部。(二)投资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投资总部,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对分支机构实行管理控制。力争引进世界500强等大型企业来我市设立投资公司。(三)营销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营销总

3、部,进行营销的战略决策、营销资源配置和市场业绩管理。重点鼓励市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区域营销中心。(四)物流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物流总部,开展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服务。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企业物流总部,积极引进大型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支持国际大型物流总部企业在我市设立信息服务、物流配送、仓储等职能性总部。充分发挥我市作为粤赣边区交通枢纽优势,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物流总部企业。(五)研发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总部,进行研发活动、研发战略决策、研发资源配置和研发业绩管理。围绕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汽车等产业领域,突出引进各类高校及

4、其科研机构相衔接的独立研发中心,鼓励内外资企业生产管理与研发活动相分离,力争形成区域性研发总部集聚区。三、具体扶持政策措施(一)积极引进总部企业1.认定条件。总体按照政〔〕75号文件关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执行,即我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承诺在我市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3)总部企业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

5、不低于20%。(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5)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扶持政策(1)开办补助: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开办补助。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企业规模及贡献程度,自认定当年给予核定开办补助。对每个综合型总部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3%的开办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除综合性总部外,对其他每个职能型总部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的开办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以上开办补助从企业入驻后

6、缴纳我市地方税收贡献额(即企业缴纳我市地方级财政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扣除按相关政策办理退税后的净额,以下条款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拨付。(2)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用房实施补助。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拨付。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

7、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鼓励支持新引进总部企业入驻我市商务板块。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总部企业,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实行入驻租赁物业费补偿。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并在我市纳税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满36个月)租赁物业管理费补助,第一年补助50元/㎡,第二年补助30元/㎡,第三年补助20元/㎡,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租赁物业费补偿最高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拨付。(3)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80%发展奖励,后3年给予40%发展奖励。5年

8、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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