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合并法律制度问题的思考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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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合并法律制度问题的思考的论文[摘要]公司合并是当今世界各国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司实现扩张、壮大发展的有效途径。然而,从规则的角度考察我国公司合并的法律制度,不难发现,在我国远未形成完善的公司合并法律体系。因此,本文在首先分析了公司合并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特征,透过我国公司合并中法律制度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关健词]公司合并法律制度股东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国企改制的逐步深化,公司合并包括海外并购都出现了如火如茶的发展势头。但是,我国目前有关公司合并的立法还很不完善,还没有形成以公司法、反垄断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司合并法律体系

2、,许多重要领域还是立法空白。公司合并活动游戏规则的空缺、滞后,不但影响了公司合并的效率,并且会带来一系列社会不公问题。所以,公司合并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我们国家一个十分迫切的现实问题。  一、公司合并及其法律特征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作为改变公司实体进而改变股东命运的重大行为,必然给股东带来重大的影响。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所有者,股东是公司最大的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这就决定了公司合并中对股东利益保护的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

3、设合并两种方式。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一个以上公司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无论哪种方式,从法律性质上看,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公司的消灭最终表现为公司人格的消灭,而在公司人格消灭之前,可以先将被吸收公司的资产转移给吸收公司,或者将被吸收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吸收公司。吸收公司可以支付的对价一般是现金或者公司股份,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吸收公司承受,无需清算,被吸收公司消灭。吸收公司接受被吸收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而支付的现金或股权,均直接分配给被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因此获得现

4、金或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公司合并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减少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和调整经营范围,促进公司的迅速发展及公司的优化组合。公司合并还可以减少成本,增加公司利润。  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并协议为前提。合并协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在股东。(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3)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

5、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二、公司合并中存在的法律制度问题  首先,公司合并缺乏国家的宏观指导。在公司合并中,涉及众多的部门,不可避免地要触动有关部门的利益但国家宏观调控法律不健全,可操作性差从而使跨地区、跨行业的合并十分困难。一是金融政策中的银行资金切块分配和企业借贷实行属地管理的体制,与企业集团规模借贷,统贷统还的跨地区联合资金的需求不相适应,严重阻碍了公司合并的跨地区进行。二是财税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上缴渠道属地制,使跨地区公司合并的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对象发生了改变,直接影响到被兼并企业原来隶属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对影

6、响财政收入的合并行为持反对态度,使合并难以进行。  其次,立法存在真空和漏洞。没有形成以公司法、公司合并法、反垄断法和行业特别法为主要内容的公司合并法律体系,许多重要领域无法可依。  再次,现有立法条文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关于合并的程序虽然涉及到了,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关于合并合同,只提出了订立合同要求,但缺乏合同主体及内容、效力等具体规定。立法的过于简单原则不利于合并行为的规范引导,不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  三、我国公司合并的法律制度完善对策  1.完善《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公司法对公司合并进行调整的重点应在于对公司合并引起的股东和债权人及公司董

7、事利益变动进行协调,既注重对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又力图避免公司内部利益格局被破坏而导致合并流产。公司法在股东权益和债权人保护上不够全面,应加以完善。  (1)完善公司合并中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公司合并必须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首先,为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合并法律制度中,应当规定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董事诚信义务包括对公司和股东的注意义务、忠诚义务。同时,《公司法》还应当规定公司董事违反诚信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健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度,在公司合并时,必须先由股东大会以决议的方式提出合并计划,并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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