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执行检察监督制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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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金刑执行检察监督制之探讨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我国现行刑法改变过去片面强调生命刑和自由刑的立法倾向,扩大了罚金刑适用范围,这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但是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在罚金刑的执行及执行检察监督等方面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操作困难,导致空判现象严重等问题。为了强化罚金刑刑罚效果,解决罚金刑执行难、检察监督难的问题,现就我国罚金制度的现状、执行制度、检察监督制度等方面作一肤浅探讨。一、我国罚金刑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刑法在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刑的执行等

2、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从罚金刑的立法现状看具有以下特点:1、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宽泛刑法分则规定罚金的有125条,占整个分则条文的45.1%,主要集中于三类犯罪之中:一是经济犯罪;二是以贪图财利,非法占有为目的,大多数可适用罚金;三是其他轻罪,主要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刑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有针对性治理的政策。但是它给审判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给执行工作和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2、罚金刑数额适用相对明确刑法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3、这是罚金刑的基本原则,但是罚金刑在数额上如何确定,刑法未作统一规定,而是因罪而异,主要有三类:一是按一定的倍数或比例确定罚金,即按照犯罪分子的销售金额、应纳税额、虚报数额、非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数额等的若干倍或者百分比来确定罚金数额;二是规定罚金的上限、下限;三是只规定可适用罚金,具体数额不作规定。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罚金的法定数额,便于审判人员根据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罚金判决,并且不会因为货币价值的变化而不断修正罚金的数额。3、实行罚金刑选科、并科双轨制现行刑法将罚金刑规定为附加

4、刑,在处理罚金刑和自由刑两种刑罚的关系上,采用了选科、并科的双轨制。刑法分则125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其中规定为“选科”刑种的有7个条文,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有1个条文,规定“并处罚金”的有57个条文,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有60个条文。4、罚金刑的执行补救措施刑法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这一

5、规定,将罚金刑的执行分为五种方法:一是限期一次缴纳,二是分期缴纳,三是强制缴纳,四是随时缴纳,五是减少或者免除缴纳。二、我国罚金刑的执行现状我国刑法大量规定了罚金刑,罚金刑适用率高达40%以上,从山东省某县法院2007年审理的刑事案件看,全年共判决刑事案件273件464人,适用罚金刑的110件222人,总金额2,187,800元,未执行完毕的34件76人,金额为1,209,000元,占总金额的55.26%。可见,罚金刑执行问题不容忽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罚金刑执行对象财产状况

6、不明确,造成执行盲目性一是我国刑诉法没有赋予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权,以致立案侦查后,司法机关不会着手调查行为人财产状况。案件移送法院,法官对被告人财产范围一无所知,给法院裁量和执行罚金刑造成极大的盲目性。二是根据刑法罪责自负原则,判处罚金只能以被告人个人合法财产承担,但是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往往混为一体,难以准确区分出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这给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增加了难度。2、罚金刑确定的罚金数额不平衡,影响刑罚效果根据刑法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根据犯罪情节。但是由于社会成员贫富悬殊

7、,罪犯财产多寡不同,适用罚金刑不可能完全平等,审判机关在判处罚金刑时如果不考虑罪犯财产状况,会出现以下情况:一是罚金数额相对于罪犯经济承受能力过多,罪犯无能力交纳而使罚金刑不能执行;二是罚金数额相对罪犯经济承受能力过少,罪犯得不到经济惩罚的痛苦起不到判处罚金的作用,有些罪犯甚至有缴纳能力而故意想方设法逃避。在目前尚无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导致罚金刑执行的随意性,许多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根本没有进入执行程序而不了了之,影响了罚金刑的刑罚作用。3、罚金刑执行部门不明确,责任无法落实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已生

8、效的含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审判人员应当移送执行。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执行部门,特别是对随时追缴、异地执行的罚金由谁负责执行、执行经费如何解决、移交执行机构执行的有关程序等均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这项工作主要由刑事审判庭负责代为完成,而刑事审判人员主要任务是履行审判职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也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去保证罚金刑的执行,致使罚金刑执行工作形同虚设。4、罚金刑执行程序和强制措施不明确,导致无法强制执行我国现行刑法对罚金刑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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