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7006522
大小:57.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1-30
《浅析对法院罚金刑判决和执行的法律监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析对法院罚金刑判决和执行的法律监督 摘要:我国刑法从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单位犯罪以及实现罚金所具有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的角度出发,大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使之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一种刑罚。这一刑罚结构的确立,改变了我国刑罚体系的布局,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罚金刑判决执行监督 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主要适用于经济性犯罪或贪利性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我国刑法从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单位
2、犯罪以及实现罚金所具有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的角度出发,大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使之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一种刑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很多与立法相悖的情况,由于刑法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具有不确定性,或者十分抽象,或者确定了判处罚金数额的一定标准但在执行中却有一定的幅度和弹性,直接导致了罚金刑判决和执行的司法操作不够规范。2005年至今我市判决适用罚金刑的案件共3554件5910人,占全部判决数的46%,其中单处罚金153件332人,并处罚金的3401件5578人,占适用罚金刑的94%。就罚金刑判决后的执行情况,我们走访了一个基
3、层院,该院2005年至今判决适用罚金刑的案件共244件435人,其中单处罚金5件21人,已全部执行完毕;并处罚金239件414人,执行率不足10%,其中判实刑、高刑期的及判决书上注明限期执行罚金刑的,几乎均未执行。 这一调查数据显示:目前罚金刑的适用问题多,隐患多,执行难且缺少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由于长期受我国传统的重自由刑、生命刑、轻财产刑的刑罚观念的影响以及受原刑法的立法限制,在刑事诉讼中并没有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罚金刑的执行进行应有的监督,使之成为法律监督的盲区,与已渐趋规范化、制度化的自由刑、生命刑的执行
4、极不相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的完整性。 一、罚金刑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判前商议,先缴后判,程序倒置 刑事审判中,法院为保障罚金刑的执行,通常会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协商,甚至在庭审过程中询问被告人能否缴纳罚金,待被告人缴纳或承诺缴纳后,法院才进行判决。这种做法既违背了先判决后执行的诉讼程序,也违背了法治国家对法官中立性的要求,是对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直接破坏。 (二)判决、执行随意性大,缺乏统一透明标准 罚金刑的规定大多没有具体金额标准,伸缩性强,弹性大。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有些地区
5、虽然规定有参考指数,但也定的比较宽松,这种金额上的伸缩性很容易造成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凭借主观判断、随意甚至滥用罚金刑。突出表现为部分被告人犯罪情节相似主刑一致,所判罚金金额悬殊,多者上万,少则一千。在罚金刑执行过程中,法院减免罚金刑数额随意性大,透明度低,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 (三)缴纳罚金作为量刑的从轻情节,罚金刑异化为赎刑 罚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虽然是附加刑,自由刑与罚金刑之间也并不存在折抵关系。但是,刑事审判中,某些法院受利益驱动,把部门利益与罚金挂钩,往往将罚金的缴纳视为自由刑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样的犯罪,类似的情节,因缴纳
6、罚金情况不同,而导致自由刑轻重有别。共同犯罪,同案犯也因罚金缴纳有别而导致自由刑各异。这种做法事实上是改变了罚金的性质,把罚金的有无、多少当成量刑幅度的依据,成为犯罪分子被判处人身刑刑期长短的一种前提条件。这样一来,刑罚不但不能起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而且还会给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和社会造成“有钱可以买刑,可以开脱罪责”的不良影响。 (四)执行流于形式,执行难问题突出,有失法律尊严 在判处罚金的案件中,法院仅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并处或单处了罚金,而往往忽略了被告人的经济承担能力。在实际工作中,罚金刑的执行存在很大难度,一般情况是除了先期缴
7、纳的罚金外,其余的大都是有名无实,或罚金缴纳数额严重不足,或隐匿财产拒不缴纳,致使罚金刑得不到执行,流于形式,也有失法律的严肃性。据调查,该基层法院2005年5月至2009年5月判处罚金的案件,有80%以上的并处罚金未能执行。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部门利益驱动是导致罚金刑过多过滥关键原因 据了解,目前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等,地方财政大多返还归其使用,用于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办公条件改善等,一些基层法院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惜以牺牲法制环境为代价,随意适用罚金刑,或给刑事审判庭下达罚金指标,对单处或并处罚金的案件听之任之,应该说
8、这是适用罚金刑过滥、过多、适用不当的主要原因。部分案件承办人受人之托,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本着“花人钱财、给人消灾”的思想,利用手中的权利,减免被告人人身刑的处罚,这是罚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