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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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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方交易与利润操纵研究的论文摘要: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达到利润操纵,以实现配股、保牌等目的的行为已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严厉查处,文章就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以及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等问题,以特殊的视角进行了分析。关键词: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证券界专家和业界人士在研究上市公司时发现了一个普遍存在而又非常奇怪的现象,这就是上市公司每一年的财务报告中净资产收益率在10%-11%之间的占了绝大多数,而在9%-10%之间的却几乎没有。难道真的就那么巧合,每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都会以近乎相等的比例运作?就没有几个“歪鼻子斜眼睛”而千人一孔、万人一面?常
2、人一看便知,这里有“猫腻”。猫腻就是利润操纵。传统的利润操纵方法如“地道走”、“海上飘”、“空中行”的“陆海空”模式,在日趋完善的法治建设中几乎走上了绝路,难得见到“加大库存,少计成本,虚增利润”、“多摊多提,多计费用,截留利润”等利润操纵的报道,随之而来的是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即利用关联方交易粉饰业绩或输出利润,从而达到特别目的的行为。一、关联方交易《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义为:“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理解这个定义的关键点应该把握两点:第一,关联方交易同时受《企业会计准则——关
3、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约束。.cOm众所周知,尽管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没有就关联方的定义作出明确界定,但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的也视为关联方。事实上,关联各方既是会计主体,又是法律主体,关联方交易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界定的交易范围。收入准则第一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企业在下列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①销售商品;②提供劳务;③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该准则还明确规
4、定了确认收入应具备的条件,如第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此可以看出,关联方之间的资源或义务转移,其风险和报酬也随之相应转移,这也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第二,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价格是关联方交易的关键。一般而言,关联方交易能在一般商业条款中使参与双方受益。所谓一般商业条款,是指那些不会比与非关联方交易可望合理受益更多或更少的商业
5、条款。换言之,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时,其交易的价格具有公允性,即按公平价格进行交易;如果交易双方存在关联方关系,一般也能按公平价格进行交易。但例外情况时有发生,有时关联方交易是为了使交易的一方受益而进行的,因而其交易的价格就会有一定程度的弹性,可能高于公平价格,也可能低于公平价格;有时因为存在关联方关系交易才会发生,因而交易的价格按成本进行计价;有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其交易不进行计价。因此,关联方交易的价格可归纳为非关联价格和关联价格两大类,其中非关联价格一般是指公平价格,关联价格又有三种形式:变种公平价格、成本价格和零价格。目前,关联方交易价格在我国的相关会计
6、准则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际工作中的关联方交易价格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相当的不稳定性。二、利润操纵操纵,意即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控制。利润操纵,就是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和控制利润,以达到操纵者不正当的目的。对于利润操纵,必须明确它的不正当性。这个不正当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利润操纵的手段具有不正当性。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等,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其口径是完全一致的,比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第十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润操纵者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如果会计核算不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而是
7、以夸大、缩小、歪曲、篡改的经济业务为依据,都是违反会计准则的。对不正当手段,有资深行内人士曾作归纳:瞒天过海,混水摸鱼,移花接木,张冠李戴,虚晃一枪,暗渡陈仓,涂脂抹粉,锦上添花。谁都不会忘记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国家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调查组对琼民源的调查结果:琼民源虚构巨额利润,1996年年报称5.71亿元利润中竟有5.69亿元是虚构的,他们所使用的手段与这位资深行内人士总结的手段有着惊人的相似。第二,利润操纵的目的具有不正当性。俗话说“没有三分利,不起早五更”,利润操纵者总是会为了那“三分利”而起得个“早五更”。2001年,被中国证监会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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