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理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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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行为理论探析“内容提要”本文从物权行为的概念入手,分析物权行为的本质是法律行为在物权法上的效果。进而分析物权行为的公示制度其实就是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表示行为在物权法中的体现。并且阐述了物权行为的内容,争议焦点,与其他民法制度的衔接,是否有替代制度等四方面内容作为对物权行为理论探析的中心部分。最后得出物权行为有其自身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不能够用善意取得和公示公信制度替代,并可以用不当得利和侵权损害救济制度对其加以很好的整合。“关键词”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公示、善意取得、不当得利一、物权行为的概念探析我们在探讨法律行为时离不开一个大的前提概念,那就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我们社会关系的一种,是

2、法学家从种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来的,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它无处不在但却不同于宗教关系、朋友关系、恋爱关系、老乡关系等等其他的社会关系,换而言之,它是我们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待我们的社会关系,本质就是我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我们的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发展都与人们的行为密切相关,法律关系也不外如此,其主要是靠人们之间的行为来加以维系。一方面,我们把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叫做法律行为,另一方面法律行为是产生法律关系的主要原因。比如一个人现在饿了,去商店买个汉堡充饥,当他把三元钱交给售货员并从售货员手中接过汉堡时,他与售货员之间的这种交往变成买卖关系,这种买卖行为就是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构造中,

3、债权法律关系和物权法律关系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两大支点。所以在民法体系中,物权法和债权法被认为是财产法的两大体系(当然知识产权法也是财产法的重要一支)。物权法是调整物权法律规范的总称,顾名思义,是以物权为其核心的法律规范。物权目前被公认为绝对权、对世权,因此其不仅是私有权利的彰显,同时因涉及国计民生便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物权法定原则正是这种体现。甚至,有时候物权的变动似乎给行政权力的干涉以或多或少的借口。因此,物权行为作为物权法律关系中一个重要的概念,至少应该反映物权法特征,甚至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几乎每个研究民法的大家都对物权行为作了自己的解释,国外的如拉伦茨认为,“物权法上的行为是指设定、变

4、更、移转或废止具有绝对效力、得对抗任何人的物权的行为。”魏灵认为,“直接变动物上权利的权利状态的法律行为”,姚尔尼希认为,“物权行为即对物权之处分行为,或为单方意思表示,或为契约。”我们中国的物权法学家的观点主要有目的说、效果说、内容说和构成要件说。效果说认为物权行为是发生物权法律效果的行为,代表人物是胡长清、李模、刘心稳、张俊浩。目的说认为物权行为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代表人物有史尚宽、郑玉波、孙宪忠。要件说认为物权行为是由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与特定形式结合的法律行为,代表人物有王泽鉴、姚瑞光及王利明。内容说认为物权行为是以物权直接变动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主要人物有曾世雄、梁慧星。值得指

5、出的是钱明星老师在其《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文中谈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应作为物权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并且认为,“要发生物权的变动,除债权契约之外,还需要有直接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即物权契约。”显然,钱老师是把物权行为界定在效果上的。由于并不是仅仅有物权行为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买卖合同一般也有这样的目的。要件说的观点并没有抓住物权行为的本质,仅从其形式要件加以阐述,与物权行为的起源脱离。内容与目的说的毛病如出一辙,没什么区别。笔者深为赞同效果说,即物权行为是发生物权法效果的法律行为。二、从“想说你就说嘛,你不说我怎么知道”看意思表示与公示这句话出自大话西游里的唐僧之口,虽然这总是令孙悟

6、空大为恼火,而我们也捧腹大笑,但是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道理,与人交往一定要让对方知道你的意思。否则,你做再多的事情,心里再想达到某种愿望也是徒劳的。金庸小说里的很多痴男怨女就是这么产生的,陈家洛和霍青铜便是很典型的例子。当霍青铜(霍青铜与女扮男装的李元芷拉手,让陈误解了)点化他,他依然不觉,如果没有勇气当面问霍青铜,那么总应该有勇气问问李元芷师傅陆菲清(霍青铜已告诉他这么做了)。两个人都明白的意思表示出来,那么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可能做出一个双方法律行为——结婚。但是还是由于“爱你在心口难开”,就这么错过了。在法律关系中也是如此,德国人把法律行为归结为意思表示构成要件或者说法律行为就是意思表示。

7、当然,用学者更精确的表述是,法律行为是,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其中至少有一项行为是旨在引起某种特定的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或意思实现(〔德〕卡尔?拉伦茨着:《德国民法通论》(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1页。)。我国古代大思想家王阳明曾经说过,“知而不行为不知”。你即使知道的东西再多而不去行为,那和不知道有什么区别呢?你内心具有一种效果意思,你不表示出来,又有谁承认可以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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