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零口供”到沉默权的思考

由“零口供”到沉默权的思考

ID:10491630

大小:64.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07

由“零口供”到沉默权的思考  _第1页
由“零口供”到沉默权的思考  _第2页
由“零口供”到沉默权的思考  _第3页
由“零口供”到沉默权的思考  _第4页
由“零口供”到沉默权的思考  _第5页
资源描述:

《由“零口供”到沉默权的思考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由“零口供”到沉默权的思考西方较多发达国家的法律基于罪行法定原则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庭判决前,任何人都不得被视为有罪的原则,在侦察、起诉等司法阶段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保护其不被迫做对自己不利的供证。人的尊严是人类的终极目的,而沉默权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宝。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特别是受到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大潮的冲击,以及飞速发展变化的国际

2、大环境影响,所有的中国人都在自觉不自觉的接受一次前所未有的思想观念的洗礼,经济的国际化、市场化,司法领域的变革,当事人权力意识的增强,使得“沉默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具体表现为“零口供”案件不断出现。一、关于“零口供”(一)“零口供”的概念“零口供”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犯罪经过和犯罪事实。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询问中承担“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会主动供述。犯罪嫌疑人出于趋利避害、自我保护的天性,往往可能选择沉默、拒不供述。同时,根据我国

3、《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即便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侦查人员也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因此,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侦查讯问制度日趋法治化,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刑事案件,即“零口供”案件日渐增多。(二)“零口供”对刑事侦查工作的影响长期以来,在侦查工作中,以突破口供为主攻方向、以口供为线索寻找其他证据是惯常做法。因此,“零口供”案件的出现和增多,必将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影响。1、收集和获取证据的难度加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于查明案情、引导侦查人员发现和提取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4、。如在杀人案件中,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凶器藏匿处所,侦查人员才可能提取凶器;在绑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人质藏匿何处、人质是生是死等情况侦查机关只有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待其交待后才能清楚等。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侦查机关通过口供指引来收集证据的便捷之路将被阻塞,收集证据的难度随之加大。2、认定犯罪的证据要求更高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口供往往是整个证据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而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必将加大侦查机关证实犯罪的难度。3、深挖犯罪的能力受到削弱加强讯问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出侦查机

5、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人的犯罪事实。实践中,通过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指引,往往能够从一个案件出发,深挖出几起、甚至几十起案件。通过讯问获取口供破案,已成为公安机关对付流窜犯罪、团伙犯罪和累犯、惯犯的重要手段。而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开口,必然导致公安机关侦破积案、隐案的能力大大下降。二、沉默权(一)沉默权的概念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在遭受司法检察机关羁押侦查以至作为被告进行审判的过程中,有拒绝供述的权利,即可以保持沉默。这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

6、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任何强迫的自由,即他有陈述的自由,也有拒绝陈述的自由;另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二)米兰达规则和沉默权说到沉默权,就不能不谈有名的米兰达规则(ruleofMiranda)。1963年,欧内斯特.米兰达因被控犯有绑票和强奸罪而被亚利桑那州费利克斯城警察局逮捕,在未被告知有权请辩护律师、也没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形下作了有罪供述并最终被送上法庭,虽然米兰达的辩护律师提出反对意见,亚利桑那州刑事审判法院陪审团仍裁定米兰达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并

7、做出有罪裁决。1966年6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厄尔.沃伦推翻了对米兰达的原判决,其理由为:警方在审问在押的嫌疑犯时,应事先告知他有3种权利:即保持沉默的权利;拒绝被迫做出于己不利的供词的权利;在诉前或诉讼中聘请律师,如无力自聘律师则应由指定辩护人为之辩护的权利,否则嫌疑犯的口供不可采信。这就是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米兰达规则”,也称“米兰达须知”①。一般认为,沉默权的核心内容“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可追溯至英国一句古老的格言“人民不自我控告”②。13世纪,英国宗教法庭在刑事诉讼中强迫被告人进行“职权宣誓”③,否则将被诉

8、诸刑罚。为了对抗宗教法庭的不人道审讯方法,被告人经常以“不必自我归罪”作为辩护理由。后来,“不必自我归罪”逐渐演变成一项司法制度,沉默权即源于此④。17世纪之后,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逐步确立,沉默权开始在法律中得以确认。1789年9月25日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第五条规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