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之存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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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死刑之存废论文..死刑在刑法发展史上经历了一个兴起、泛滥与没落的过程。在奴隶社会的初始,死刑在各国刑事法律中的比重并不大。奴隶社会中后期和封建社会是死刑的“黄金季节”,各国均以死刑为核心建立刑罚体系。自1764年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以来,伴随着人文主义的蓬勃兴起和人权观念的广泛传扬,死刑存废的争论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并持续至今。这场争论直接引发了死刑走向没落的过程。从19世纪初期开始,许多国家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二战以后,各国鉴于法西斯主义祸国殃民的历史教训..,开始重视国内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2、,强调民权的扩大和政府权利的删约。在刑法上的表现则是严格限制或者废除死刑。近年来,由于各国对于其公民的生命权更加重视,对死刑研究的水平不断提高,使得死刑的禁止和废除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在各国,新中国成立以后,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其中有15个条文规定了28种死刑罪名。随着80年代社会治安的恶化,对于死刑的立法急剧膨胀。至1997年新刑法出台,死刑增至52条72种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每年判处和执行死刑的人数也遥遥领先于其他各国。造成我国死刑过多过滥的局面有其深刻的认识上的原因。立法者对于死刑的功能了解不够、民众刑罚观念的落后和理论界在人权宣扬方面的软弱

3、无力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但是,不管现阶段对于死刑的规定如何多、不管立法、司法机关和民众对于死刑的威慑力与防卫功能抱有多么大的幻想,死刑的限制和废除都将是我国刑法改革的必由之路。这也是符合国际潮流和死刑由兴起、泛滥、没落直至被摒弃出刑罚体系的基本规律的。一、死刑的预防功能评价(一)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死刑的特殊预防是通过对罪犯执行死刑使之彻底丧失再犯罪能力的预防方法。生命是个体存在的唯一形式,生命的灭失意味着罪犯永远失去了再犯可能性。正因为如此,死刑成为特殊预防的最佳手段,也受到死刑保留论者的极力推崇。然而,死刑在有着最佳特殊预防功能的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缺

4、陷。它以剥夺罪犯生命的形式宣告法律对于罪犯人格的彻底否定和矫正可能性的灭失。实际上,即使是罪犯,他们的内心深处也有着来自其世代相传道德本能。绝大多数罪犯都可以通过教育和矫正增加其利他主义情感,使之以良好的姿态回归社会,这也是特殊预防的目标所在。而死刑恰恰是与这一目标背道而驰的。在当今的中国对那些并非特别严重的犯罪规定为死罪,比如走私、信用诈骗、盗窃等罪,则是把完全有可能矫正为守法公民的罪犯推上了刑场。这种对于特殊预防的过度追求使得法律丧失了它的最大价值---最充分的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尤其是生命权---是极为不可取的。(二)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死刑的一般预防是

5、通过对罪犯执行死刑而起到阻止其他人犯罪的作用,它主要表现在一般威慑、一般鉴别、补偿、安抚与鼓励等五个方面。分述于下:1、一般威慑死刑具有最强烈的威慑力,这是勿庸讳言的。然而,死刑并不能消灭犯罪。多用死刑从来都没有取得过如统治者所期待的天下太平的社会秩序。这里有一个对死刑的威慑效果和犯罪的行为选择怎样看待的问题。威慑力实际上并不是仅由刑罚的严厉程度决定的,较低的破案率和司法腐败是消除威慑力的最大力量。犯罪后很可能不受惩罚或将受到比法定刑更低的惩罚足以使人们选择犯罪的道路。法律上规定死刑对以下几种人的威慑力是有限的:第一种是不知其行为构成犯罪者;第二种是自信其巧

6、妙的作案手段不会使其犯罪行为被查获者;第三种是即使行为被查获也能逃避死刑惩罚者;第四种是不畏惧死刑者;第五种是职业罪犯;第六种是激情犯罪人。然而,死刑也并不是没有威慑效果。它对于那些因畏惧被处死而没有犯罪的人来说具有巨大的威慑力。死刑的存在,使人们形成了诸如“杀人者死”的观念。谁都知道,漫长的铁窗生涯和到死都不能重新步入社会的痛苦足以抵消任何犯罪收益。决没有人仅仅因为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而以身试法。欧美诸国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在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尤其是恶性犯罪率并没有明显上升甚至在有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下降就是这一结论的最好诠释.2、一般鉴别一般鉴别是刑罚对社会上

7、的其它人发生的认清某一行为的性质的作用。它的价值在于告知公众某种行为是犯罪以及这种犯罪应受的刑罚,从而促使公众知法守法。3、补偿补偿是犯罪人向被害人或其亲属所给予的物质偿付。死刑不具补偿功能。4、安抚死刑对被害人的安抚作用是其他刑罚不可比拟的。死刑的安抚是通过对罪犯执行死刑来满足被害人要求惩罚罪犯的强烈愿望,抚慰其受到的精神创伤,使其尽快从罪犯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并恢复社会上其他成员的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心理秩序。但是,死刑具有多大的安抚作用呢?实际上,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是一回事。如何处罚罪犯又是另一回事。对于丧失亲人的被害人亲属来说,处死罪犯也不能使亲人

8、复生,丧失亲人的痛苦又如何抹平呢?5、鼓励死刑对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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