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构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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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构造论文.freelleyV.Gye”案。在此之前,法院不承认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法院认为,因违约所致损害,仅得向合同当事人另一方请求赔偿(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过,虽然如此,英美普通法实践上实际已经另辟蹊径,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某些情形下,赋予受害人侵权法救济。在英美法国家,其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源远流长,只是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不同的法制时代,对其责任构成要件有不同的要求。纵观两大法系各国立法及司法实务,第三人侵害债权可成立侵权行为在理论上虽有争议,但在各国法律实践上均予以肯认。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应

2、用及其立法依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侵害债权行为实际上已得到有关司法解释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8日法(经)复「1988」45)已涉及到侵害债权问题。但该批复对于信用社承担责任的认定是模糊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可以将信用社作为诉讼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2款的规定一是合同责任,一是侵权责任,两种责任一般是不相容的,究竟信用社承担的是哪一种责任?显然该批复并未明确指出信用社所担责

3、任的性质,但实质上已涉及到信用社侵害债权的问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复函》(1995年5月5日,法函「1995」51号)就明确指出侵害债权的问题了。这是我国司法解释首次对侵害债权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这一解释表明: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了侵害债权的行为;第三人在其侵害债权的限度内,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11.同时,在实务中适用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也能在我国现行法中找到立法依据:首先,《民法通则》第4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一方面,它是法院解释契约

4、及其他意思表示,从而干预生活,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依据和指导原则;另一方面,它又是法院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12.据此原则,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作为规范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立法依据。其次,《民法通则》第5条关于“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债权人对合法的债权无疑具有合法的权益。该规定对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课以不得侵权的消极义务,否则就应承担责任。最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通说认为“财产”二字

5、,应当理解为财产权利和利益。债权反映的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最终要决定财产利益的归属,因而债权的基本性质仍然是财产和财产利益的权利。因此侵害债权的行为应当在本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总之,我国现行法并没有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直接规定,但在实践中已有很多司法案例确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并且在现行法上也能为该制度找到立法依据,然而这毕竟是名不正而言不顺,真正构造这一制度还有待理论上的进一步探讨。三、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遇到的最大理论障碍就是债权作为相对权能否作为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绝

6、对权,而作为相对权的债权只能成为违约行为的侵害对象。可见,能否构造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即第三人侵害债权能否成立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债权的性质及其内涵的变化。笔者认为,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及法学理念的更新,债权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应无疑问。(一)观念的碰撞——从物权优位到债权优位在传统的经典理论中,物权与债权截然不同:物权为债权发生的前提,债权为取得物权的手段;物权为一切经济活动的起点和终点,债权不过是作为物权的一种“附随物”且依附于物权而存在。显然,物权相对于债权具有优势地位13.但上述观念在现代社会以来,实际上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物

7、权与债权的相互地位,也由于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和经济活动发展的影响而发生了重大变化:与中世纪社会生产关系以所有权为中心的静态社会形式相反,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已完全变为以债权这一“动的在素”为中心的动态形式。正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在其《法学导论》一书中所言:“债权表现的权力欲及利息欲(Macht-undZinsgemuss),在今天都是经济目的。债权已不是取得对物权和物利用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经济价值不是暂时静止地存在于物权,而是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不停地移动14.”日本学者我妻荣称此变化为“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并

8、指出,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债权已成为经济生活的中心。鉴于债权在近代社会以来所处的优越地位,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予以救济应无可厚非。(二)侵权行为保护对象的扩大——从物权到债权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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