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构建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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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构建与选择摘要:配额制和固定电价制度是国际上有关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两种主要制度。配额制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制度,而固定电价制度则更多的是基于政府推动的制度。根据我国能源需求的宏观态势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状况,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在构建具体的法律制度时,采用配额制会遇到巨大的障碍,至少在目前我国不具备实行配额制的条件;相反,固定电价制度由于在我国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可以作为扶持可再生能源早期发展的主要机制。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法:配额制:固定电价制度2003年6月,全国人大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

2、源开发利用促进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列入2003年度国家立法计划,政府部门与有关专家学者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起草及相关工作。[1]在《可再生能源法》起草过程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中国应当确立或者选择什么样的制度:是借鉴以英国和美国(得克萨斯州)为代表的配额制,还是采用以德国为代表的固定电价制度?这种制度选择一直困扰着起草小组,因为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将最终决定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成败。本文试图对国外可再生能源立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进行梳理与比较,以期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构建与选择提供一些建议。一可再生

3、能源配额制(ReneentofTradeIndustry,简称DTI)于2002年4月实施的《可再生能源义务令》(ReneeuerbareEn-ergienGesetz,简称EEG)。EEG实施后,德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更加迅猛,成为世界上可再生能源发展最快的国家。德国还制订了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即:201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将占全国电力供应的12.5%,2020年达到20%.为实现此目标,德国议会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4月通过了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的主要内容:(1)规定了可再生能源(风力发电、装机容量不超过20兆瓦的沼气发电、装机容量不超过5兆瓦的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容量不超过100千瓦的非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容量不超过5兆瓦的水电以及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废气处理发电、地热发电)电力固定的上网电价。(2)针对不同可再生能源发电类型、不同资源条件、不同装机规模,尤其是针对不同发电技术水平规定了不同的电价。(3)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固定电价降低的时间表,如对沼气发电,规定自2002年起新建装置电价每年减少1%.(4)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电力分摊制度,规定输电商负责对全国范围

5、内各个地区和电网间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进行整体平衡,使可再生能源固定的高电价带来的电力增量成本平均分摊在全国电网的全部电力上,以确保各个输电商之间能够公平竞争。(5)规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和输电商应承担的并网设施和电网扩建费用,发电商有义务支付联网费用,而电网扩建费用由输电商承担。(6)对于已经具有电力成本竞争能力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不再给予价格优惠。从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固定电价制度具有三个最主要的特征:(1)强制入网。输电商有义务将可再生能源生产商生产的电力接入电网。(2)

6、优先购买。输电商有义务购买可再生能源生产商生产的全部电量。(3)固定电价。输电商有义务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价格向可再生能源发电商支付固定电费。三配额制与固定电价作为两种典型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实行,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存在自身的缺陷。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这两种制度的优势和缺陷。1.配额制的优劣势配额制作为份额目标制,它的明显的优势在于:确定了具体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快速成长与发展;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降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成本;符合市场机制,较

7、好地与市场机制相融,因而与政策的稳定与否关系不大;容易与传统的能源市场整合,等等。但是,配额制也有明显的缺陷:第一,不能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在配额制前提下,由于国家预先设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份额,所以供电商在达到规定跳份额后,缺乏超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动力,司再生能源发电商就会因市场容量的缺少而只生产一定限额的可再生能源。因此,“配额”相当于该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上限,不符合可再生能源未来发展的方向。第二,在配额制下,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面临一桩较大的风险,从而制约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除了“配额

8、”的限制之外,在配额制下,由于可再生能源的价格完全取决于市场,而市场的不确定性使指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市场价格亦不确定。而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将会大大增加可再生能源生产者的投资风险,使可再生能源开发商进行项目融资变得比较困难。第三,配额制有可能造成企业间不公平竞争,甚至垄断,从而不利于可再生能源的长远发展:由于配额制采取市场机制,因而从一开始就使大型企业在竞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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