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化视野下的法官特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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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化视野下的法官特质研究[摘 要]为解决法官大众化问题,中国正在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官职业化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本文提出,法官职业特质是法官职业化所追求的目标,法官职业特质以法官职业化为外观,以法官思维为内在要求,法官职业特质必须通过系统的法官职业教育才能实现。并具体分析了法官职业及法官职业化的标志,法官思维的特征,法官职业教育的改革等问题。  [关键词]法官职业/法官职业化/法官思维/法官职业教育  所谓法官职业特质是指在各

2、种职业中法官群体不同于其它职业群体的外部与内部规定性,这种规定性使法官不仅区别于各种非法律职业,而且区别于其它法律职业,是法官独立于大众、也独立于法学家或律师的基本标志。法官职业特质的形成实际上就是法官职业化所追求的目标。本文拟通过对法官职业的一般外观、法官职业的内在要求以及法官职业特质的培养等方面进行检讨,从不同层面透视法官职业的基本属性,以期对中国正在进行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有所裨益。  一、法官职业特质的外观——法官职业化  任何内在的特质都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官职业特质也不例外。笔者

3、以为,法官职业特质的外观有两个方面,即法官职业的一般标志和法官职业化所要求的法官职业的系统品质。  (一)法官职业  法官职业是法律职业的一种。按照职业主义理论,在现代法治社会,包括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大学法律教师等在内的法律职业是一类必须具备特殊品质的专门职业。法官的威信之所以不同于行政官的威信,是因为支持法官威信的基础具有特殊性。独立、超然和理性是专业法官的职业本色,也是专业法官威信之基础。独立是指地位意义上的,超然是行动意义上的,理性是思想意义上的,这三方面互相联系地有机地构成了法官职业之本

4、色,并决定和影响着法官活动、法官制度和法官伦理的一切内容[1].  法官作为经过专门训练的专门人士,他们的语言、知识、思维、技能以及伦理都与普通人不同,他们是具备了一定职业资质的人。结合一般职业的特征[2]与法律职业的要求,可以将法官职业的标志概括为[3]:(1)职业技能。法官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律知识和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需不断的培训、学习和进取。(2)职业伦理。法官群体内部传承着法律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其成员以及法官的社会地位和声誉。(3)职业方式。法官专职从事司法活动,具有相当的自主性或自治性。

5、(4)职业准入。成为法官中的一员必将受到严格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  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这是法官职业逻辑区别于大众逻辑的两个重要部分。属于内在的标志,正如波斯纳所言:“职业是这样的一种工作,人们认为它不仅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一般的‘聪明能干’,而且还要有一套专门化的但相对(有时则是高度)抽象的科学知识或其他认为该领域内某种智识结构和体系的知识。……因此,经济学是一个职业,而商业不是,理由是你无须掌握一套抽象的知识也可以成为一个成功的商人,但是要成为一个成功的经济学家却不能如此。木匠也不是一个职业

6、,尽管其所涉及的训练要比商人更为专门,但是它并不要求有很高程度的智识训练,没有能否胜任的问题。[4]”职业方式与职业准入属于外在标志。“任何人都可以自称是一个经济学家,可以作为经济学家而受雇于人,他也可以(如果有能力的话)从事经济学家的工作。但是,一个人如果没有从业执照,他就不能从事法律或医学,……。许多非职业的工作也受限制,例如理发或开出租车。但恰恰是因为这些工作不是职业,因此其限制采取了一种不同的形式[5].”由此可以看出:法官不仅是一个职业,而且是一个需要受到限制的职业。一个人必须同时具备内在与

7、外在两个方面的条件,才能称之为法官职业的从业者。  过去,我们很少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来认识司法及其从事司法活动的人——法官,将司法孤立的、静态的、机械的理解为一种制度上的分工,忽视司法对于制定法实施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忽视司法对于制定法的检验和评判功能,更忽视司法将社会和法律的价值判断转化为法律技术问题从而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秩序的纽带与桥梁作用。进而对于专门从事司法活动的法官的作用也是一种机械且表面化的理解,将法官简单地当作法律适用的机器,不承认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与专业性,不承认法官职业所应具有的各种专门知

8、识、技能、经验与维系其共同认知的伦理道德与行为规则。当法官仅仅只是法律的复印机或自动售货机时,司法也必然是机械的、被动的,无法真正发挥其缓解或调节社会矛盾、将各种社会利益冲突维持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以内的作用,使得司法成为社会正义的象征和最后防线的功能弱化。  法官的工作是专职从事司法活动,司法是法律运作中十分重要、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是法律理性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律理性可分为知识的理性和实践的理性。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首先是人类实践理性的要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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