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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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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困境和对策的论文摘要:保险公估是一种技术性服务,我国的保险公估业发展至今,取得了不错的成,但是我国的保险公估有些滞后和缺位。本文分析了我国保险公估业的现状,现行保险公估制度的困境,提出从严规范,健全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对策以及保险公估业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保险公估业的现状 困境 对策 保险公估是一种技术性服务。对于一份保单,承保时公估公司为保险公司做风险评估与标的的价值评估,理赔时做责任勘定与金额估算。理赔时,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中立地进行责任事故的定性和定量,故而也
2、被形象地称为“保险裁判”。 从保险史来看。公估人与保险公司一样古老,它的出现和存在是基于保险公司对专业化分工的需求以及市场对公平的要求。有资料显示,在保险业高度发达国家。保险公估人处理赔案的比例高达80%以上。 一、我国保险公估业的现状 保险公估在我国可谓“舶来品”,起步较晚。1990年。内蒙古诞生了第一家保险公估机构——保险理赔公估技术服务中心。而国内首家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正式保险公估公司是1994年2月成立的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保险公估机构大体源自保险公司派生:
3、保险公司与商检部门或其他专业机构合资联办;商检部门派生。到2005年年底。经各地保监局批准在我国境内开业的共有219家保险公估公司,2005年全年公估费收入达到了2.97亿元,同比增长了98%.而且实现赢利2024万元(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二00五年保险中介发展报告》)。. 但是,“保险公估”在国内。还仍是一个不为圈外人所知的专有名词。公估主要服务的财产险领域。中国人保占有全国财产保险51.5%的市场份额,加上太平洋、平安,三大公司垄断了市场的72.6%(数据根据中国保险监督委
4、员会网站公布的2005年1-12月各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表)。而这些公司建立起了门类齐全的庞大系统,提供定、审、理赔等一揽子保险服务。这样的市场格局之下,保险公估人几乎没有立足之地。以保险市场较为发达的深圳市场为例,从1996年到1998年3年时间里。保险公估赔案不到8%. 相对于另外两个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而言,我国的保险公估显得有些滞后和缺位,主要表现在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市场供求矛盾突出;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市场的认同度较低,发展空间受到限制,经营难以开展,业务量明显不足;政策法规相对滞
5、后。保险公估市场离规范化运作差之甚远:数据及经验的积累薄弱,专业水平相对偏低,高级人才严重匮乏。公估机构目前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技术含量不太高的项目,诸如航天及核电站之类价值大技术复杂的公估项目却由海外的同行“享用”:市场监督手段单一,约束机制尚未完善,短期行为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加之行业自律组织缺位,使得制约乏力,其公正性受到挑战。 二、我国现行保险公估制度的困境 (一)保险公估的市场认知度太低 一方面,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注册资金门槛较低。目前已经开业的保险公估公司除少数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外,
6、一般都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50万元,大多数保险公估公司没有相应的宣传费用;另一方面,虽然保险公估公司可以接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但是目前的保险公估大多由保险公司委托业务,因而,保险公估公司经营者认为只要对保险公估有足够的宣传即可获得业务。 (二)保险公估人的中立性、公正性由于其业务来源的单一性而受到冲击 (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合格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保险公估业务性质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包括保险、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掌握损失对象的专业知
7、识,如工程、建筑、医药、电子电器及其价格等,还要求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广博的知识。 影响公估业发展的因素从外部环境看,主要是保险公估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新《保险法》仍未增加保险公估部分的法律内容公估费的收取没有一定的方法和标准,财税部门没有具体的对该行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保险司法纠纷处理方面。未有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参与的制度和办法,更无国际惯例中保险纠纷和争议“优先采信公估人结论”的习惯。 此外,保险公司在认识上存在局限。认为保险公估的产生使其“理赔”这一利益主体的支配权掌握在他人之手,怕公估人
8、不能高效益、高质量地搞好理赔、影响时效:怕公估人介入收取一定的费用,提高了经营成本;加上保险公司已形成现有的查勘理赔队伍,认为若让公估介入,势必会影响其队伍的稳定性以及造成设施的闲置。 还有社会公众不了解公估公司,误认为“公估公司和保险公司是一家子”,会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能少赔就少赔。而不会去维护投保人权益,即使有客户了解公估公司的作用。也往往觉得自己买了保险,赔总比不赔强,出险后只要“赔一些就行了”,并不知道自己实际可得多少赔款。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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