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欺诈的法律救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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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单欺诈的法律救济问题【摘要】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迅猛发展,提单欺诈现象也日渐增多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提单欺诈常常给国际贸易带来巨大的损失。本文从提单欺诈的基本概念出发,进而分析其具体表现形式、成因、法律性质。同时探讨提单欺诈案件的法律救济问题,法律救济包括诉讼和非诉两种。  【关键词】提单欺诈法律救济合同责任竞合    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出现和不断进步,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速度和广度有了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由于国际海洋运输具有运费低廉、运货量大等特点,因此可以说海运业从诞生起就是贸易商首选的运输途径。除此之外,海运业的另一个特点是高额利润。正是这一特点带给贸易商巨大的利

2、益,同时也招来了大量不法之徒的目光。海事欺诈便是这些不法之徒从中分享利润的主要手段之一。据联合国贸发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每年受国际海事欺诈的贸易损失额高达130亿美金;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统计资料表明,保险公司每年处理涉及海事欺诈的贸易额至上世纪90年代已超过4000万美金。在各种海事欺诈中,提单欺诈是最常见的,这与提单在国际贸易和海洋运输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是分不开的。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提单这份源于欧洲商人‘发明’的单证,通过几百年来的实践、习惯做法与改良,已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基石。”曾有犯罪学家这样说:“提单与名画同样价值不菲,但要伪造提单却比伪造蒙娜丽莎像容易的多。

3、”提单欺诈已经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国际经济秩序的混乱。    一、提单欺诈的基本问题    (一)提单欺诈的概念  提单欺诈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中,承运人(包括船东、承租人)和托运人及他们的代理人等利害关系人在海运提单问题上故意变造某些事项,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些错误的认识在支付相应的对价后合法的持有了海运提单从而致损。  (二)提单欺诈的表现形式  利用提单进行欺诈的不法行为种类较多且正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仓库的钥匙”。我们对目前的提单欺诈现象从不同的角度分析

4、可以有多种分类结果,若从主要参与者的角度进行分类,可以有贸易商自谋的、贸易商和船东共谋的、船东自谋的三种。若从提单自身的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得出下面的类别:倒签和预谋提单、空单、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无单放货和货量差异等五种。这种分类也是较为常见的。  (三)提单欺诈的成因  提单欺诈正在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我们只有对其产生原因进行积极的探讨,才能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来应对提单欺诈,以尽量避免对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产生更大的破坏。  1.海上传统犯罪的延续  最原始的海上犯罪是具有传奇色彩的海盗行为。在资本主义初始阶段当权者为了尽快完成原始积累便赋予了海盗行为以合

5、法地位。直到这些国家原始积累的初步完成和近代工业的兴起,这一行为阻碍了国际贸易和海运业的发展才不断受到各国法律的制裁。与此同时,人们对船载货物由实力强行支配转变为对货物物权凭证的支配,于是,海上犯罪的对象转变为主要针对海运提单。提单欺诈就是在这时登上历史舞台的。  2.提单制度的缺陷  说到提单制度,则不得不提到提单的货物物权凭证功能。考察国际贸易的历史,提单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最重要的单据,其原因就是提单被视为交易货物的物权凭证,谁拥有了正本提单就等于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而如此重要的一种单证,其制作并没有严格的格式,各个国家所认可的标准也不见得完全相同,这样

6、便很容易伪造。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讯工具日益便利,各种高科技材料不断涌现,国际海运业交通工具也是越来越先进,航船的行进速度大幅度提高,这样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的情况就时有发生。  3.信用证制度的缺陷  1933年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虽然信用证可能依据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而开立,但是,信用证从性质上讲,是与这些合同截然分开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上提到合同,银行也绝不理会它们,或受他们约束。所以,银行在信用证项下付款,乘兑与支付汇票,或议付和/或完成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包括受理开证申请人因其与开证行或受益人的关系而起的索赔和抗辩。”因此银行只对

7、单据的表面性进行审查:只要单据表面上达到“单证一致”的严格相符原则,银行就不必审查单据的真实性,即对卖方履行付款义务。    二、提单欺诈的法律性质    关于提单欺诈的法律性质一直以来就有违约说和侵权说两种说法。尽管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同属民事行为的范畴,它们都是对民事权利的侵犯,都是对民事义务的违反,都是产生民事责任的原因,在大陆法中,它们都被置于债法的体系之中,但学者在理论上仍将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区分的很清楚。  持违约论者认为: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只是相对于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而言的,而对于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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