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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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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责任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关键词:第三人;合同相对性;扩张;司法审查内容提要:责任保险合同中常常含有仲裁条款,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往往成为被保险人的替代者,取得了直接依据合同向保险人的请求权,责任保险中仲裁条款是否对第三人能够生效,成为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责任保险中的仲裁条款向第三人扩张产生了许多法律争议。首先,仲裁条款没有经过第三人的同意,因此有悖于传统仲裁法理论;其次,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仲裁条款向第三人扩张还面临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考验;再次,司法实践中对仲裁条款的审查结果也出现了分化。在考察了所有争议后,本文认为应该赋予责任保险第
2、三人有优先选择仲裁的权利。在人类社会的生活中存在着各类危险,由于许多危险是个体无法承担的,因此需要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化解危险的破坏,正如著名学者桂裕所言,保险为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之制度。即将不幸而集中于一人之意外危险及由是而生之意外损失,透过保险而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消化于无形。[1]根据受益人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责任保险就是一种典型的为他人利益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正是由于责任保险的受益人是遭受被保险人侵害的第三人,责任保险具有第三人性和
3、偿付的替代性的特征,[2]责任保险的受益人往往被认为已经取得了被保险人的地位,如果保险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这在船舶保赔协会的保险合同中比较常见,双方经常约定交伦敦仲裁),那么第三人是否也应该受该条款的约束就成为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难题。一、责任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向第三人扩张的相关学说责任保险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对第三人生效,首先面临的是理论上是否成立的问题。传统仲裁法理论认为,仲裁条款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申言之,在责任保险中虽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订了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只能约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第三人既不能依照仲裁条款向保险人提出仲裁,保险人也不能强制第三人接受仲裁。
4、虽然该理论承认维护当事人的合意是构成仲裁的基础,但却与第三人是被保险人替代者的地位相冲突,随着实践的发展,一些学者提出了新的学说试图扩张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这些学说在一定程度上为责任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拓展扫除了障碍。(一)关于仲裁条款可以向第三人拓展的主要学说1.转让、代理和变更说。该学说认为,[3]在发生合同转让、代理和继承的情况下,应该一定程度上承认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它包括:(1)在合同转让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则仲裁条款应该约束合同受让人。当然,各国在这种情况下的实践是不同的,有的国家(如德国)可以推定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已经包
5、含着一并接受仲裁条款的意图,有的国家(如法国)可能还要求取得受让人的明确同意才能发生扩展效力。(2)在代理的情况下,如果代理人是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来签署合同的,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约束被代理人。例如在美国InterbrasCaymanCo.v.OrientVictoryShippingCo.[4]一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判决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该约束被代理人。但是当代理人没有披露被代理人时,应由代理人参加仲裁。(3)在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原仲裁条款公司发生变更,那么应该由其继受人参加仲裁。用该学说来分析责任保险中的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我们可以发现,如
6、果将第三人作为被保险人的被代理人,那么第三人应该受仲裁条款的约束是存在可能的。但是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虽然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却并没有得到第三人的明确授权,即使假定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这种代理是法律强加给被保险人的义务,是法定代理,而该学说的范围以意定代理为主,法定代理所缔结的仲裁条款是否属于该学说的范围仍然存在争议。2.禁反言说。该学说认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及时的抗辩或否定仲裁,那么仲裁应该对其生效;此外,如果第三人是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那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应该对其适用。[5]禁反言是一种衡平法上的救济,主要适用于普通法国家,
7、其理论基础在于维护公正的需要,没有及时抗辩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通过司法救济的权利而承认了仲裁的管辖,第三方受益人需受仲裁条款约束的原因在于第三方受益人必须整体上承认合同的效果,而不能选择性的接受合同,否则会破坏合同的整体性。禁反言说与责任保险中的仲裁条款的联系在于,由于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责任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如果第三人能够继受合同的利益,那么第三人当然也应该受仲裁条款的约束。但是如果适用禁反言说,却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第三方当事人的选择权,破坏仲裁合意性的基础,而且该学说是否能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承认存在疑问,尤其是在我国法律中不存在禁反言规则。3.相关资料合
8、并说。该学说认为,当几个合同之间存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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