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立宪主义思潮的演进 ——从“五五宪草”到“期成宪草”论文

近代中国立宪主义思潮的演进 ——从“五五宪草”到“期成宪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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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代中国立宪主义思潮的演进——从“五五宪草”到“期成宪草”论文..近代中国自宪政运动发生以来,各界关于宪政模式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从未间断。如何在兼顾中国传统资源与世界大势之间确立一种符合国情的宪政体制,始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学说。孙中山不愿走西方三权分立的代议制政体的老路,极欲在中国建立一个驾乎欧美、苏俄之上的以国民大会集权为立国原则的最新式共和国1。但是,孙中山生前未能在实践中检验他的宪政构想,五权宪法论许多细节未备,主要限于原则和理论的层面,可操作性不强。这并不意味我们可以因此而苛责前人..,正如钱端升所言:“

2、先生关于宪法的主张,并非经久不变,亦并未事事有所指示。我国将来的制宪者,苟能熟知先生所处的环境,严守先生整个遗教的精神,而不为文字所拘泥,则伸缩的余地自极可观。”2对孙中山遗留下来的问题,需要的是后继者进一步的探索与努力。晚年的孙中山深受欧洲大陆激进思潮的影响,并力求从传统文化中寻求一些可资借鉴的资源。其负面所及,使国民党专制统治者后来完全置议会政治和司法独立于不顾,走上以党代政、司法党化的不归路。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学说和从“军政”经“训政”最后到“宪政”的建国三阶段论,对近代中国宪政运动造成了极为复杂而深远的影响

3、。民国时期的宪政运动及立宪主义思潮是中国近代宪政史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本文以20世纪30年代的宪政运动为历史背景,以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为基点,通过对“五五宪草”和“期成宪草”的比较研究来阐述这一特定时期中国立宪主义思潮的艰难演进。一、社会各界对“五五宪草”的批评1936年打着孙中山旗帜的南京国民政府正式颁布“五五宪草”,该宪草是在国民党垄断了制宪权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国民党往往抓住孙中山遗教中的只言片语,却忽略蕴涵于其中的基本精神,致使“五五宪草”与五权宪法学说貌合而神离。这主要表现在总统个人集权与国民大会

4、集权、中央集权与中央和地方均权之分际上。因此,“五五宪草”背离了孙中山关于人民的“政权”支配政府的“治权”和均权主义的地方自治等宪政原则。国民党的根本错误,就在于既打着孙中山的旗帜,以实行宪政为建国之最终目标相标榜,却又留恋一党专权。这种表里不一的虚伪的政治道德是最不得人心的。“五五宪草”的严重缺陷令渴望宪政的社会各界十分失望。它从1933年开始起草到最后问世、从抗战全面爆发到1946年1月政治协商会议召开,便一直遭到各阶层人民和在野党派的抨击。1936年5月底,宪草墨迹未干,刚刚在上海成立的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就

5、在宣言中严正指出:“中央最近颁布宪法草案及国民大会组织法,不但丝毫没有表示在训政久已届期之后放弃一党的专政,反而想进一步一面在立法上巩固一党专政的基础,一面加紧对异己势力的压迫。”3这一时期各阶层特别是知识界对宪草的批评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时舆论批评最多的是关于人民自由权利的条款。因为对于权利如何规定和保障,是检验真假宪政的根本标志。“五五宪草”虽也冠冕堂皇地写上了“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并列举了人民所拥有的种种自由权利,但都加上了“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的字样,即宪草采用的是《训政时期约法》所使

6、用的“法律保障主义”的做法(法律保障主义实等于法律限制主义),而不是“宪法直接保障主义”。后者的意图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权威性,而不使宪法规定的人民自由权利流于空谈。这正如时人所指出的:宪草作如此规定,实“为政府留一随时限制民权之余地”。我们只要联系这个时期的政治现实,就不难判断约法及宪草中这些条款的真正价值。1935年北平、天津10校学生在发表的《争自由宣言》中说:“奠都以来,青年之遭杀戮者,报纸记载至三十万人之多,而失踪监禁者更不可胜计……著作乃人民之自由,而北平一隅,民国二十三年焚毁书籍竟达千余种以上。杜重远

7、先生系爱国志士,竟以‘妨碍邦交’而受刑事审判。此外刊物之被禁,作家之被捕,更不可胜计。”41932年底成立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继人权运动之后,又一次在华夏大地竖起了一面保障人权的旗帜。不久,全国律师协会在沈钧儒、江庸等领导下,发起冤狱赔偿运动。然而,这些为维护基本人权的英勇抗争不可能从根本上促动国民党进行真正的宪政改革。知识界对宪政的渴求和官方实施宪政的真实意图之间的深刻矛盾,决定了由政府主导的一系列自上而下的制宪举措不可能产生振奋人心的效应。宪法是“人民制裁政府的法律”,“政府中负制宪责任的人,仿佛把这个重要原则

8、忽略了。”5如果说“五五宪草”和《训政时期约法》有什么不同的话,就是在名义上取消国民党一党专政的规定,打出“还政于民”的旗号,以此获得其统治的合法性。其次,各阶层对“五五宪草”第一章第一条“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也非常不满。宪政时期若仍以三民主义为国人唯一的政治信仰,不仅违背信仰自由的宪政原则,而且否认了任何一个不以三民主义为政治信仰的政党未来执政的合法性,从而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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