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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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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柜员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之定性研究论文.freelent)是债的发生根据的一种,属于债法的一个概念。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在古罗马法中,建立在不正当的原因或法律关系基础上的财产增加称为不当得利(arricchimertoingiusto)。1在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不当得利必须具备以下4个构成条件:(1)一方受有利益。所谓受有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财产利益,既包括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减少,也包括财产应减少而未减少。(2)他方受有损失。既包括财产应减少而未减少,也包括财产利益应增加而未增加。(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2、。即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4)没有合法根据。所谓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方利益的取得与受损方利益的损失没有法律上的原因。2应该说,上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只是对不当得利这种法律事实作了某种程度的描述,尚未涉及不当得利与其他法律行为相区分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例如,不当得利在客观上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在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等。对于这些问题,还需要结合不当得利的具体类型加以深入研究。台湾学者王泽鉴提出了不当得利的类型化的概念。因为在民法中对不当得利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的现象是多种多样的
3、,因此需要建立不当得利的类型。王泽鉴教授指出:“不当得利类型化,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各种不当得利的功能与其成立要件,尤其是最具争议性的直接损益变动关系,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解释适用,具有助益。”3不当得利的类型不同,其具体的构成要件也是有所不同的。理解这一点,对于解决在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上的争议具有重大意义。在古罗马法中,不当得利的类型是以针对不当得利提起的诉讼的方式体现出来的。针对不当得利提起的诉讼一般被称为“返还不当得利之诉”(condictiosinecausa)。它们分别是:(1)当为了换取对方相应的给付而向他人给付了自己的财产时,可提起“因给付的要求返
4、还之诉”(condictioobcausamdatorum)。(2)当因错误而实行了不当清偿(即根据某种不存在的或无效的债实行了清偿)时,可提起“错债索回之诉”(condictioindebiu)。(3)当实行给付或允许是为了使他人不实施不道德的和不合法的行为时,可提起“因受讹诈的要求返还之诉”(condictioobturpemveliniustamcausam)。(4)当人们要求返还根据任何一种不存在的或已终止存在的关系而给付的钱物时,可提起狭义的“返还不当得利之诉”(condictiosinecausa)和“返还无债因给付之诉”(obcausamfini
5、tam)。4关于不当得利的类型,除了以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类型体现出来以外,还可以从不当得利的原因上加以分类。不当得利既可因给付行为而发生,也可因给付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发生。因此,王泽鉴教授认为,不当得利可以分为“基于给付而受利益”和“基于给付以外事由而受利益”两个类型,即“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王泽鉴教授指出:基于给付而生的不当得利,以非债清偿为典型,如甲不知买卖契约不成立,而支付价金于乙,乙受领价金自始欠缺给付目的,系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乙因受领甲的给付,无法律上原因。基于给付外事由而生之不当得利,以侵害他人权益为典型,如甲擅将乙寄托之稀有邮票
6、出售获利,或甲擅在乙的墙壁悬挂广告,于此情形甲之受益所以不具法律上原因,乃因其取得了依权益内容应归属于乙之利益。由此可知,基于给付而生的不当得利,与基于给付外事由而生的不当得利,法律所以使之成立不当得利,实有其不同的理由,应区别加以判断。5根据以上对不当得利类型的界定,我们接下来讨论许霆是否属于不当得利。这一点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关于许霆案的性质,我国刑法学界主张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属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观点的杨兴培教授指出: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
7、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构成前提有以下两点:(1)行为人取得的财物占有权没有合法的根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要件。就本案而言,许霆取得了巨款的占有权,是由于ATM机的故障所致。从民法的角度来分析本案,许霆不应当占有这一钱款,也无法取得对这一巨款的合法占有,因此要将钱款归还其真正的所有人。(2)行为人非积极主动地实施违法行为得利的同时造成他人的损失。许霆获得利益的同时使得银行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许霆后续行为当然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将没有被及时扣除的钱款继续从ATM机上提取,其主观上具有致使银行利益受损的目的,属于恶意受益,符合不当得
8、利的构成要件。基于其主观目的的恶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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