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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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论文当代环境道德、生态伦理和自然权利论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在神州大地的传播,是对我国人际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意识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有些习惯于仅仅从人的角度出发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人,对新的环境道德、生态伦理和自然权利论从理论上提出了质疑,其中以刘福森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发表的“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以后简称刘文)的文章比较具有代表性。为了促进保护环境、尊重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理论和风气的发展和普及,笔者拟对刘文提出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和商榷。一、对目

2、前有关环境道德、生态伦理和自然权利论的各种观念和主张到底属于哪个“主义”,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本世纪50年代以前,有两种基本观点:一是人类中心论.freelanecareforanimalsact)是反对残酷对待动物的典型立法。该法要求动物的所有者为他的每个动物提供:足量的、质量好的、适合卫生的食物和水;充分的庇护场所和保护,使其免受恶劣天气之害;人道的照料和待遇。该法还禁止“任何人和所有者不得打、残酷对待、折磨、超载、过度劳作或用其他方式虐待任何动物”。意大利政府曾制定一项关于家养动物的法律,该法规定了动物的“权利和

3、义务”,承认它们的“生活权利”,所有家养动物都受国家保护,那些虐待、遗弃家养动物的行为将受到谴责,所有家犬必须在6个月内登记注册、领取身份证,“以确保人和动物和睦相处以及保护公共卫生与环境”8。在司法实践方面,在一些国家,动物与人一样获得司法待遇。例如,据1990年2月24日《中国法制报》披露,美国麻萨诸塞州一位84岁的名叫西达戴顿的老妇人死后,其尸体被其喂养的猫吃掉,法官将这些忘恩负义的猫判处死刑;美国普林斯顿市有一人养了一条名叫“波”的狗,常常欺侮别人的“爱犬”,导致3位居民联名到法院告状,法院组成陪审团经过两天的审判,最后裁决“波”被

4、无罪释放。在法律服务和法学教育方面,美国有一家法学院专门开设了动物权利法律课程,纽约州、德州与密西根州的律师协会成立了专门研究动物权利的委员会。在法学理论方面,西方不少学者主张动物权利、生命体权利和自然物权利。例如,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斯通(christopherstone)在1974年发表了一篇题为“树林应有诉讼资格:自然体的法律权利”(shouldtreeshavestanding:legalrightsfornaturalobject)的论文,提出了自然物或无生命体的法律权利(legalrightsfornaturalobjects)和

5、无生命体的诉讼资格(standingtoinanimateobjects)的主张。他认为:“象河流、森林、海滩和原生地等自然的无生命的物体应该有保护它们自己利益的诉讼资格(standingtoprotecttheiro.bates)在其环境法教程──《澳大利亚环境法》中就专门介绍了上述理论主张9。近年来,在我国法理学界已出现主张自然体权利的理论。例如,我国法理学家江山在《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一书中,在介绍经济法的原则时曾多次论及自然体的权利。他认为:经济法的“第五项原则是建立法律以保障未来主体的生存资源和非自觉主体的生命存在

6、权的原则。第一种权力是尚未出生但与我们一样应享有生态资源以实现生存的未来人的生存权,它要求我们对资源、环境利用的合理与适度。第二种权力是非人类生命现象或他生命系统的普遍生存权,人类的生产行为不得不顾及生态体系的守衡法则和其存在的价值,否则,我们的经济以及我们自己都将归于毁灭”;经济法要求“人类与自然环境,或人类与生态体系之间的互助同构关系的有序呈现,以实现既有利于人类,也有利于自然存在的秩序需求”10。他还指出,“与契约规则中的权利主体或法律人格──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资格,或者有监护人代理其资格──不同,经济法合意中的当

7、事人通常除了签约当事人之外,还涉及未现在的利益当事人和追求生存权利的其他非自觉生命存在。这些主体虽在形式上不能与现在当事人同态地进入法律关系,但其权利实质却存在无疑,依据上述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成立原则,管理规则当然地要确保这些隐性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即法律上认同他们的权利主体资格。”11。上述“非人类生命现象”、“他生命系统”、“非自觉生命存在”、“非自觉主体”及其权利,就是环境法中的非生命体或自然体及其权利。关于人类应不应该或能不能够对大自然履行义务、赋予非人生命体以权利、考虑非人生命体的利益,以及环境立法的目的和以什么为中心,法学家历

8、来有不同的认识。按照刘文的观点,人只能考虑人的利益;但不少人认为,人也可以同时考虑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其实,一些提倡尊重自然、环境文明意识较高的知识分子早已预见到这种情况,奥尔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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