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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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后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分析  摘要: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已经运用到我国的立法与实践中,这使我国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立法上得以确认。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该理论的实施导致了许多实质上的不公平。本文将从实际案件入手分析该理论以及对醉酒犯罪不加区分处罚的非正当性,并提出自己对立法的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有所帮助。    关键词:醉酒;犯罪;责任;立法    一、问题导入    (一)案情简介:    2011年2月15日凌晨,周某某等人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他人殴打,向民警报警。在接受民警调查时,周某某因为酒后情绪激动,不听从民警调查和劝解

2、,辱骂民警,并在此过程中趁民警不注意抢夺了民警的配枪,后被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乙醇检验报告显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为严重醉酒状态。    (二)处理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无抢夺枪支的故意,主观恶性不大,如认定为抢夺枪支罪则会处罚太重,因此不应当定为抢夺枪支罪,可以考虑妨害公务,但无进行刑罚处罚的必要。    另一种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理性醉酒犯罪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因此犯罪嫌疑人应当是故意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录像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因此认定为抢夺枪支罪应当是合理的。但考虑到

3、抢夺枪支罪(特别是抢夺军警人员枪支)是重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免过重,因为犯罪嫌疑人当时确实是因为醉酒冲动,事后也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且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如果直接以抢夺枪支罪定罪量刑的话有点过重,违背了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价值取向。    总之,对于本案,所有办案人员都认为以抢夺枪支罪的现有规定进行处罚过于苛重。    (三)笔者观点:    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案件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根据刑法规定,认定为抢夺枪支罪应当是合理的。然而,笔者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抢夺

4、强制仅仅是酒后一时情绪激动所致,且其抢夺枪支后并没有实施任何其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若按照现有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就过于苛重,会使犯罪嫌疑人怨恨社会,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不利于刑法的教育与预防犯罪功能的发挥,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有必要对醉酒犯罪进行进一步的细分,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定罪量刑,以实现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给与罪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作用,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醉酒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的理论分析    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

5、病,而生理性醉酒则是因为行为人自身原因所致。对于病理性醉酒我们可以将之适用精神病人的规定。因此本文讨论的仅仅是生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根据醉酒的程度,可分为轻度醉酒、中度醉酒和高度醉酒。其中,轻度醉酒者和中度醉酒者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虽有一定程度的减弱但并未丧失,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高度醉酒者存在意识障碍,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传统的责任主义认为,刑事归责不仅要求行为与责任同在,即只有行为人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下实施了危害行为才能对其定罪科刑。之所以坚持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是因为只有二

6、者同时存在时,行为才是行为人主观意志的体现,这样才能避免片面地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按照此种理论,高度醉酒者的行为应当认为不是犯罪。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犯罪分子故意醉酒,然后以此为借口事实犯罪行为,这从主观和客观上来说都具备构成犯罪的条件,但是却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同时,有些醉酒犯罪虽然没有犯罪故意,但从某方面来说他应当意识到自己的醉酒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比如说醉酒驾驶,对于这样的行为,尽管从其主观上说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但我们应当可以推知他在此行为中是存在严重过错的。如果对上述行为不认定为犯罪,将可能造成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  

7、  为了弥补此种缺陷,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被适时的提了出来。大陆法系刑法学者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含义有两种解释:第一是狭义说,是指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导致构成要件的实现之行为;第二是广义说,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限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且在此状态下实现构成要件之行为。为了避免行为人故意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中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采广义说概念,将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况也包括在自由行为之中。    主张原因自由行为要受到刑事处罚的人认为行为人在醉

8、酒以后虽然出于无意识状态或者意识不清的状态,此时不具备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很有可能不受其主观意识的控制,但是在行为人导致自己处于无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行为能力状态的行为设定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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