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中的协助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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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中的协助行为论文..毕业【摘要】近年来,组织偷越国(边)境案件逐年增多,认定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中的其他人的协助行为是否作为共犯认定,不能仅凭其实施的协助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组织”行为的特征而下定论。而是依据共同犯罪的理论,正确判断行为人是否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来认定。【关键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协助;共同犯罪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沿海地区“民工荒”的出现,我国各地劳务需求不断增大,且国内务工报酬高于越南本地务工的工资..毕业,而通过正常劳务输出到中

2、国务工又有名额及程序上的限制,少数不法分子和“三非”外国人为了牟取利益,便动员、介绍、拉拢、诱骗越南人偷越国(边)境到中国务工,组织偷越国(边)境案件逐年增多。分析本罪在实务中的难点,对于有效打击、遏制偷渡行为,维护我国出入境管理秩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拟从广西近年来办理的个案来探讨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中协助行为的定性问题。一、基本案情2011年3月下旬,犯罪嫌疑人赵某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支某(越南人),叫其在越南介绍二十几人到广东打工。支某便跟同屯的村民说“中国广东那边有工做,你们要是想去就跟我一起去。路费

3、自己出。”后赵某与支某商量由支某召集人员于同年3月26日早晨在中国那坡县的百南街与王某汇合,王某负责在百南街接应。支某便把此情况告知给村里想去打工的人说:“想跟我去广东打工的话,就于3月26日凌晨到589号界碑等候,然后一起步行到中国那坡县的百南街。或者直接到百南街街亭附近等也可以。”2011年3月26日凌晨6时许,支某到达589号界碑时见有7个人等在那里,支某带领7人通过界碑附近的便道步行至中国那坡县的百南街。到百南街后,见到等候的王某,王某随即安排与支某一起来的7名越南人乘坐班车到那坡县百大(地名)等候,

4、王某与支某继续在百南街等候陆续到来的越南人,共召集得34名越南人。后由王某负责安排车辆将越南人送到百大,再向越南人每人收280元,负责买好车票将越南人送往那坡-广州的大巴。客车在那坡至靖西路段被公安边防大队查获。34名越南人均无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二、争议焦点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协助行为如何定性。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明知赵某、支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在他们到中国境内后帮助安排车辆、购买车票,将偷渡人员送往广州。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从犯地位。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明知赵某、支

5、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负责接应、帮助偷渡者购买车票送往目的地,其提供的仅是单纯的协助行为,不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的“组织”行为来追究,而仅仅就去负责运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仅发生在我国境内,在其运送越南人支某时,支某已经完成偷越过境的行为,所以其行为不在、构成犯罪。三、评析意见(一)王某行为罪与非罪的问题。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都是妨害国(边)境管理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罪的正常管理秩序。所有的

6、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都有两个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要素:一是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实施了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此类犯罪,大多数是行为犯,少数犯罪,如偷越国(边)境,现行刑法规定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具有上述的两个因素。表面上看,虽然王某的运送行为只发生在中国境内,但偷越国(边)境的犯意由其提起,并经与支某进行意思联系和沟通,达成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到中国打工的共同犯罪故意,并且其为34名越南人偷越国境后

7、提供转移的条件,其行为无疑侵犯了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构成了妨害国(边)境的罪行。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二)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同犯罪还是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1979年刑法中,第177条规定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罪的行为作为选择性罪名,在新刑法中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分别定罪,因此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的行为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还是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罪,要注意区分运送

8、他人偷越国(边)的行为是附属于组织行为还是单纯的运送行为。关于“组织”行为的认定,2002年2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可见“组织”行为是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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