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抗辩22个关键词(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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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侵权抗辩22个关键词(上)论文..一、事实基本真实事实基本真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如果媒体报道的事实是基本真实的,那么,新闻媒体的报道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参考的是《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81A条规定:“就事实而作具有诽谤性之陈述公布者,如该陈述为真实者,行为人毋须就诽谤而负责任。”在英国诽谤法,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言论是真实的..,则其可成功地抗辩原告关于诽谤的指控。王利明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第一千八百六十七条专门规定了这个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新闻作品的内容真实、合法。”确定事实基本真实,涉及到新闻真实、法律真

2、实和客观真实三个概念的关系问题。首先,何谓新闻真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参加起草《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时,我们就反复强调,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的时候,应当承担事实真实的审查义务。其审查义务应当达到的程度,就是事实基本真实,新闻报道如果达到了事实基本真实的程度,应当认为新闻媒体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就不存在侵权问题。因此,事实基本真实就是新闻真实。其次,事实基本真实不等于基本事实属实。事实基本真实是对新闻事实真实性提出的标准,对媒体报道的事实,审查义务不能要求得太高、太苛。我曾经在《北京日报》上写过一篇文章说明这个观点:司法机关对一个刑事案件从公安开始侦查到检察院起诉,到

3、法院最后判决,有严格的程序和国家的强制力量保障,仍然不能保证调查的事实是客观真实,不能保证绝对不出错案。那可是用国家的侦查、检察、审判的特权作为保障的啊!而新闻记者完全凭借自己的头脑和自己的眼睛进行采访、调查、判断,很难保证调查的事实具有高度真实性,更不用说客观真实了。再次,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是证据法所使用的概念。法律真实是证据所能够证明的程度,它是对案件事实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并不能保证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能够完全还原于客观真实,那是永远也不能做到的。因此,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而客观真实则是事实的本来状态,存在于已经流逝的历史之中,不会再复原

4、了的事实。因此,客观真实不是在法律上追求的真实,不是证据所能够证明的真实,更不是新闻真实所应当达到的标准。最后,事实基本真实就是法律真实,是对新闻事实认定的标准,不过它比一般认定侵权责任的事实认定标准还要低一些,报道的事实基本真实就可以了,就不构成新闻侵权。因此,事实基本真实是新闻侵权抗辩中的完全抗辩。事实基本真实的标准是合理相信。一个记者经过采访、调查或者亲身经历,能够使自己确立合理相信,就达到了事实基本真实的标准。建立起合理相信事实基本真实,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新闻媒体揭示的事实的主要经过、主要内容和客观后果基本属实,不是虚构、传言或者谣言等,在主要问题上不存在虚伪

5、不实;(2)新闻媒体确有证据证明,可以合理相信这个事实是真实的;(3)新闻媒体进行的报道和批评具有善良目的,不具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恶意和重大过失。例如,《北京晚报》曾经报道“苍蝇聚车间,污水遍地流,某酱菜厂卫生不合格受处罚”,该酱菜厂起诉报社构成新闻侵权责任,理由之一是记者在一同检查卫生时在现场仅仅捉到五只苍蝇,就批评为“苍蝇聚车间”,显然与事实不符。报社答辩,三者即为聚,因此“苍蝇聚车间”的事实基本真实。法院支持了报社的合法抗辩。在特定情况下,事实基本真实不能作为正当抗辩。新闻批评涉及到信用权时,事实基本真实不是免除责任的抗辩。信用权具有特殊性,在涉及到他人信用权的新闻报

6、道中,即使事实是真实的,也可能构成侵害信用权。例如,报道一个卖羊肉的店铺门口经常停运狗肉的车,如果该店铺主张侵害其信用权,应当构成侵权,即使媒体报道的这个事实是真实的,照样可以认定侵害信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任何人看了这个报道都会联想到这个卖羊肉的店铺是“挂羊头卖狗肉”,肯定会对其信用权造成损害。同样,侵害隐私权也不能以事实基本真实作为抗辩事由,就他人的私生活做不合理之详尽报告而侵害隐私权的诉讼,构成新闻侵害隐私权。二、权威消息来源权威消息来源,是抗辩事实不真实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英美侵权法对诽谤诉讼有特许报道的辩护事由,对官方文书和官方人员在某些场合下的言论的正确报

7、道免负损害名誉的责任。我国的权威消息来源作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仅指消息来源具有权威性,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实即使是不真实的,如果具有权威消息来源,也不构成新闻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是我国认定权威消息来源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法律根据。权威消息来源是完全抗辩,可以全面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在专家起草的侵权行为法草案建议稿中,差不多都规定了这个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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