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抗辩22个关键词(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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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侵权抗辩22个关键词(下)八、批评公权力机关批评公权力机关,也是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构成对法人的诽谤,必须具有必要的条件。按照美国的经验,发布有关法人的诽谤性事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应对该法人负责任:(a)法人如为以营利为目的,其所发布的事项欲使其营业受到侵害或阻碍他人与其交往;或者(b)法人虽非以营利为目的,但依赖社会大众的财政上的援助,而其发布的事项欲借社会大众对其评估的侵害而干预其活动。公权力机关当然是法人,但是,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公权力机关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开展新闻批评,是依法行使新闻监督的

2、权利,即使存在过失,造成批评的事实失实,新闻媒体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尽管都是法人,都享有《民法通则》规定的名誉权,但是,这些机关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依赖于社会大众的财政支持,不能利用名誉权而拒绝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如果公权力机关动辄以侵害名誉权而追究民众的责任,追究新闻媒体的责任,则是拒绝监督的表现。对此,我国法院判决的某些案件是不正确的。典型案例是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诉《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认为《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对其报道造成了该法院的名誉权损害,要求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结果是,法院真的就判

3、决《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败诉,责令其对该法院承担新闻侵权责任。这是一个毫无道理的判决。对此,学者指出:自1994年至2001年,发生了14起法院或者法官状告媒体的案件,“法官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就像是一场足球赛中的裁判。现在,‘裁判’下场‘踢球’了,这正是‘最奇特’之处。”确立批评公权力机关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就是为了制止“裁判”下场“踢球”现象,给媒体以免责的特权。因此,可以确定,批评公权力机关,是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中的完全抗辩,以此阻却公权力机关拒绝批评的新闻侵权请求权,给媒体和公众以“更大的喘息空间”。九、公共利益目的公众利益目的,

4、是新闻侵权抗辩的一个重要事由,能够全面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是完全抗辩。特别是在批评性的新闻报道中,公共利益目的完全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免除新闻媒体的侵权责任。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初,北京某报纸曾经刊载一幅批评照片,是一个人在北京动物园前翻身跳跃马路中间护栏的形象。被批评者向法院起诉,认为侵害了其肖像权,追究媒体的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这个批评报道具有公共利益目的,判决不构成新闻侵权。我们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中,提出的“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或者“正当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就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目的。9公共利益目的,就是关系到不特定的多

5、数人利益的目的。以此作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应当具备的要件是:(1)须具有公共利益目的。媒体发布一个新闻报道,进行一个新闻批评,或者使用一幅新闻照片,须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其他不正当目的,更不得具有侮辱、诽谤或者侵害他人人格权的非法目的。(2)须没有有损于他人人格的语言和言辞,不得借公共利益目的之机而侮辱、诽谤他人。在关于偷拍、偷录的新闻报道是否构成新闻侵权的问题上,公共利益目的是一个可以成立的抗辩事由。有人反对公共利益目的是偷拍、偷录的合法抗辩理由,认为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进行偷拍、偷录也构成新闻侵权。我反对这样的意见。如

6、果是真正出于公众利益目的而进行善意批评,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偷拍、偷录,用于揭露社会阴暗面,批评社会的负面行为,不能认为是新闻侵权。十、新闻性新闻性,是对于图片新闻构成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有的学者认为具有新闻价值是最一般的抗辩事由,其实,这种主张更多的是指满足公众知情权。在确认满足公众知情权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基础上,将新闻性主要作为对抗图片新闻的抗辩事由,更为准确,也更容易把握。对于图片新闻报道,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侵害肖像权的新闻侵权责任,新闻性是最好的抗辩,是完全抗辩。在我们起草的人格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我们提出“公众人物、新闻事件

7、等具有公共利益或正当的公众兴趣的领域,视为自然人私生活领域的例外”,其中的“新闻事件”就是指新闻性。其规则是,如果一个人物的形象处于一个具有新闻性的事件中,即使媒体使用该新闻照片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也不得主张侵害肖像权或者隐私权。对于新闻图片的侵权诉求,确定是否构成新闻性的抗辩,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人物须出现在具有新闻价值的公众视野之中。公众视野就是公众都能够自然看到的范围。新闻记者可以拍摄处于公众视野内具有新闻价值的人和物体,而无须顾忌侵犯肖像权等权利。(2)媒体采制和使用图片的目的须为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新闻批评,而不是以营利

8、为目的。凡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图片,即使具有新闻性,也不得对抗新闻侵权诉求。(3)通过图片报道的新闻须事实基本真实,虚假的事实即使具有新闻性,也不得对抗新闻侵权诉讼请求。(4)使用的新闻图片及配发的文字须没有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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