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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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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合同债权损害法律责任的承担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起到了利用法律手段合同双方当事人保驾护航的作用。然而,在21世纪的今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更多的损害经营者利益的问题不断出现。我们不得不把目光投向现行的《合同法》来寻求法律保障。合同又称契约,狭义上的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当事人之间以设定变更式消灭债的关系为目的的双方法律行为。而通过契约,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化,当事人则通过合同所约定的权
2、利、义务来实现其债权达到真实意思的完成。在此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在诚信基础上来严格履行标的物的交付,从而加速社会机制中的流转物质配置,符合社会市场机制的秩序要求,建立、健全诚信为本的经营思想,用法律的手段来调整合同履行中的欺诈,侵权行为,有效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借助法律程序公力救济的方式,强化合同的约束力,达到合同实现目的。这样,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健康稳步发展。所以本文拟就对现实生活中的对损害合同债权行为的法律认识、理性分析及对合同债权损害的法律救济分析进行一次有意义的探讨。一、对损害合同债权行为的法
3、律认识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合同债务的特点,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其他人难以知悉①。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出体现。对于债务人损害合同债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75条中关于“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4、或者撤销权,行使权利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的规定,其中的“债权”即指合同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损害”即指对合同债权的损害,这是我国法律上首次比较明确的涉及到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当然这里的损害行为人上指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如果牵强的说,从《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中也可以找到损害债权的意思,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这里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债权人的合同债权而言的;这里的:“赔偿损失”,应当包括对合同债权造成损
5、害的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对于其他人损害合同债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26日以法释[1998]13号批复作出规定,即:“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复函和批复的精神,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理解为合同关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损害了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债权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二、损
6、害合同债权行为的理性分析损害合同债权行为,从行为主体上分,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合同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第二种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的损害行为。 1、有关合同债务人损害合同债权的行为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必然对债权人的合同债权造成损害,一般可能分为直接的违约行为和间接的违约行为。(1)合同债务人直接的违约行为合同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是表现为直接违反其合同约定,二是表现为对合同债权人债权的损害。从广义上说,合同债务人违约行为是损害合同债权的一个主要的行为因素。合同违约行为,即合
7、同债务的不履行(包括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瑕疵履行或不完全给付),是否构成对合同债权的侵权行为?从一般的债权法原理上说,合同债务的不履行,构成了对合同债权的侵权。侵权行为,即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债务不履行,在性质上属于广义的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行为,但法律另有关于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此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对债务不履行不适用。给付延迟与侵权行为,性质上虽属相同,但因债务人的迟延行为侵害债权在民法上已有特别规定,自然也不会有关侵权行为规定的适用②。故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以违约处理而不应以侵权论之。这属于责任
8、竞合或者请求权竞合问题,即“加害行为既构成侵权责任又违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的,受害人应当根据违约责任提出诉讼请求③。”瑕疵履行与不完全给付的性质在与上边归于同一类别,债权人也应依违约责任来追究损害方之责任。(2)合同债务人与违约相关的其他行为合同债务人与违约相关的其他行为,如合同债务人违背诚信原则,“一物二卖”的行为;合同债务人无偿转让其责任财产、放弃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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