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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 ——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摘要:干预是外力对某种关系或机制的一种介入。在法律中,并非只有经济法才体现公权的干预,民法也体现了公权的干预,只是两种干预在对象、功能、手段、广度、深度及有效干预的前提等方面有着差异,这些差异构成了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文章主要探究了这两种公权干预的质的规定性,并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法体系中几个有争议问题作了一点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干预;初次干预;再次干预;经济法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及目的 目前的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规范政府干预市场以克服市场失灵的法律。但这种政府干预理论受到较多的质疑,主要来源有二,其一,来自于经
2、济法学者的质疑。这种质疑的焦点集中在干预的内涵,他们各自认为“协调”、“调节”、“管理”等词比“干预”一词更能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其二,来自于非经济法学者的质疑。这种质疑的焦点集中在干预的外延,他们认为干预的范围太广,经济法体现国家干预,民法也体现了国家干预,其它所有法律都是国家运用公权制定的,都体现了国家的干预,经济法若以“政府干预市场”来反映其本质则难免显得失之过宽。这种质疑从表面上看具有很大的可信性,所以也具有较大的危害,它在形式上摧毁了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在经济法理论尚不完善的今天,它增强了学界对经济法理论的歧视。因此对这种质疑作出理论上的探究相当必要。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公权干
3、预的法律形式,民法也是公权干预的法律形式。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两种干预在前提、目的、功能、方式及有效干预的条件等方面有极大差异,我们不能混同,否则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干预的深入研究划定民法与经济法的界限,明确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寻找它们之间的内在关联;此外,还要运用对干预研究的成果确定经济法的体系,重点研究在是否可归属于经济法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的法律的归属性。这些问题是目前理论界研究得较多的领域,也有一些研究成果,但由于研究视角的问题,某些成果的说服力相对较弱。本文的研究试图较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 二、干预的词义分析和制度内涵 经济法与民法视
4、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摘要:干预是外力对某种关系或机制的一种介入。在法律中,并非只有经济法才体现公权的干预,民法也体现了公权的干预,只是两种干预在对象、功能、手段、广度、深度及有效干预的前提等方面有着差异,这些差异构成了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文章主要探究了这两种公权干预的质的规定性,并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法体系中几个有争议问题作了一点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干预;初次干预;再次干预;经济法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及目的 目前的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规范政府干预市场以克服市场失灵的法律。但这种政府干预理论受到较多的质疑,主要来源有二,其一,来自于经济法学者的质疑
5、。这种质疑的焦点集中在干预的内涵,他们各自认为“协调”、“调节”、“管理”等词比“干预”一词更能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其二,来自于非经济法学者的质疑。这种质疑的焦点集中在干预的外延,他们认为干预的范围太广,经济法体现国家干预,民法也体现了国家干预,其它所有法律都是国家运用公权制定的,都体现了国家的干预,经济法若以“政府干预市场”来反映其本质则难免显得失之过宽。这种质疑从表面上看具有很大的可信性,所以也具有较大的危害,它在形式上摧毁了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在经济法理论尚不完善的今天,它增强了学界对经济法理论的歧视。因此对这种质疑作出理论上的探究相当必要。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公权干预的法律形式,
6、民法也是公权干预的法律形式。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两种干预在前提、目的、功能、方式及有效干预的条件等方面有极大差异,我们不能混同,否则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干预的深入研究划定民法与经济法的界限,明确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寻找它们之间的内在关联;此外,还要运用对干预研究的成果确定经济法的体系,重点研究在是否可归属于经济法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的法律的归属性。这些问题是目前理论界研究得较多的领域,也有一些研究成果,但由于研究视角的问题,某些成果的说服力相对较弱。本文的研究试图较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 二、干预的词义分析和制度内涵 (一)我们的观点 在汉字中
7、,“干预”一词是中性的,它是指当某种组织、机制不能自行解决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障碍时,由外力介入加以解决的情形。制度层面的干预有如下四个特征。 1.存在一种基础关系。干预是外部力量对内部关系一种介入,所以干预的前提是必须存在两种异质的主体或关系,如公权与私权之间、公权与自然状态下的“权利”之间都是异质的。在同质的主体之间只存在广义上的交易关系,而根本不存在干预与被干预的关系。在这两种异质的主体或关系中必须存在一种基础关系,这种关系是另一种异质主体作用的对象,如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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