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驰名商标域名纠纷问题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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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驰名商标域名纠纷问题探析论文.freelerican,Inc.v.Bucci7一案。原告1955年注册了其服务商标“PlannedParenthood”,1975年有将其注册为blockservicemark,经过50年的努力,“PlannedParenthood”已成为驰名商标。原告拥有一个域名为“ppfa.org”的网站,向网上冲浪者提供有关怀孕、堕胎等康复资源服务。被告Bucci是反堕胎运动的积极分子。1996年Bucci注册了域名“plannedparenthood.”,并以此建立了网站。主页上是一本名为“TheCostofAbortion”书的封面及作

2、者的简介和书评、传记。“TheCostofAbortion”是一本反对堕胎的书。此外,最先跳入网络用户眼帘的是内容为“Act认定Bucci不但在推销其服务中对原告的商标进行商业使用,而且导致网络用户的混淆、误认。法官在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造成网上用户的混淆时,采用了第二巡回法院宣布的Polaroid要素法。8在判断两个标志间的相似程度时,法官认为,原告子公司拥有的域名“plannedparenthood.org”和被告使用的“plannedparenthood.”极为相似。所不同的是顶级域名(TLD)不同,但现在NSI已经允许非营利公司和营利公司、个人都可以在.下注册

3、二级域名,所以两个标志的相似程度增加了他们在网络用户中的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对于造成混淆的结论,笔者是持赞成态度,但对于把NSI允许非营利公司在.下注册二级域名作增加混淆可能性的原因之一确实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尽管商标和域名存在着区别,但网络空间的出现和域名的注册都不能否定传统的商标理论,即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应该受到网络顶级域名名称(“。”“。”“。org”“。edu”)的限制。因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即使在不同的顶级域名下注册,仍可能增加网上用户的混淆可能性,认为其正访问的网站是由商标权人赞助或支持,从而引起人们的兴趣,增加了点击率;另一方面,网络空间的出现只是扩大

4、了商标的适用范围和商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空间。这也让人不禁想到“国际互联网专门委员”曾经建议在1998年开通七个新的最高域位建议(.firm,.store,.erican,Inc.v.Bucci一案的结论自然与传统的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相契合。从另一方面,对于普通的网民来讲,他们是无法区分“。firm”和“。”,仍然会导致混淆域误认;对于习惯与使用搜索引擎的网民来说,新域位的开通无疑增加了他们寻找所需的网上商品和服务的困难度。此外,商标在网上的适用泛滥,使商标权利人的商业标识无法在域名的汪洋中成为突兀的一角,这在注意力经济时代,必然降低其在网上用其商标来区分商品、服务来源

5、的能力,从而也必然影响到权利人在现实世界中利用其商标来开拓市场的能力,商标的市场价值也必然降低。因此,这必将导致权利人商标的显著性的淡化。概括的讲,美国在有关域名侵犯驰名商标权的衡量条件除以上所阐述的误导消费者的使用后果外,另一个重要的衡量条件是:商业使用。并对于前者“商业性使用(mercialuse)”作扩大解释,即侵犯驰名商标权的行为不必囿于在商品、服务上使用的形式。在PlannedParenthoodFederationofAmerican,Inc.v.Bucci中,虽然Bucci虽然并未从使用中获得利益,但在注意力经济时代,互联网商业媒介的特性使Bucci的

6、行为落入到商业使用的范围内。二、对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的限制从美国及欧盟近期的判例及立法,侵犯商标权的覆盖面越来越广,显示出驰名商标在网络上“扩大保护”,甚至是无条件的“绝对保护”主义的倾向。9但即便是在这种趋势下,美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仍是受一定条件限制的:(一)滑稽模仿(Parody)。滑稽模仿是版权法常涉及的问题。虽然滑稽模仿表面上嬉笑怒骂,玩世不恭,但本质上属于对作品的评论和褒贬,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滑稽模仿在商标法中是否具有合法性取决于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混淆和误认。10在PlannedParenthoodFederationofAmerican,In

7、c.v.Bucci中Bucci声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滑稽模仿,但被法庭驳回,因为在访问者进入其主页时,仍认为他们所访问的是原告的网站,并未消除访问者的混淆与误认。(二)言论自由权(righttofreespeech)。可以理解为非商业性言论。在YankeePublishing.Inc.v.NeericanPublishing,Inc.,一案中,法官指出,如果将商标的使用属于言论表现方式的的一部分,即使这种使用未经授权,也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不构成侵害商标权。但同时也指明,这种使用一定不是用于产品的广告、标志或产品来源的识别。(三)合理使用(fairuse)。在P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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